請教各位大神,關於遣散費與預告工資的問題

事情是這樣的,本人於A公司任職已經8年,但其實A公司老闆有債務問題,老闆為了這問題,把我們的勞保都掛在B公司,
1年半以前,因A公司經營不善,老闆將A公司盤讓給新老闆,依勞基法20條規定,新老闆需承認留任員工的年資,所以我們B公司年資、特休假都有保留,
A公司盤讓了,債務問題就跟新老闆無關了,新老闆就把勞保轉回來A公司,但是新老闆很專制,但是有錢,動不動就說如果不合他的意思,明天就可以不用來了,多少錢他付一付就好⋯
我想請教的是,如果真的被資遣了,資遣費是用這8年去算,還是用這最後的1年半去算?而預告工資的部分,是以1~3年的20天計算,還是以3年以上的30天計算?
各位大神若有清楚法令的,麻煩請教一下,感謝了~
2018-07-11 11:11 發佈
首先,AB公司之間有沒有任何關係? 老闆不同人?
當初所謂勞保掛到B公司,是以派遣的身分定義還是從頭到尾都是B?
你當初勞動合約或者聘書是哪家公司發?

其實當初你們從A公司所謂勞保掛到B公司時,如果B公司沒有任何與A之間連結,
從B轉出勞保時,你們就等於已經"被同意離職"再轉新職了,所謂年資特休保留那只是內部作業,
跟法律上就沒有關係了,因此B公司理應當初要給你們資遣費,
或者B公司是子公司那就應該有個轉任或派遣的同意書

如果都沒有,A公司可以用新的最短的年資來處理,因為你們就等於是原B公司離職到A公司,
當然你也可以考慮去申訴,但是要能提出佐證條件,否則沒有辦法證明你是"被同意離職"還是自願這樣換公司啊
重點是!
有無勞動契約?
理論上~
B公司是掛原先老闆的名字,那轉去A公司新老闆的話,就應該先行資遣在續聘(年資重算)。
因為公司行號及負責人都變更了。

但是你們原先老闆有和新老闆說好要認可你們的年資嗎?
這個有公告、或是其他語音紀錄嗎?
原先老闆就閃人了?那就很難究責了。因為同1F說的,可能被認定是接受自願離職喔!

出大絕!
和新老闆溝通時要錄音,主要提出年資部分~~是當初原老闆和新老闆有講好。要強調啊!
答案明確後你就知道該如何做了。
感謝大大精闢的解釋,AB兩家公司登記負責人不同,但實際老闆同一人,
勞動合約是A公司發的,A公司因為跟政府單位有業務往來,所以沒法輕易改名或解散,
但因為此公司有債務,不能有營業收入,不然錢會被扣走,又或許有其他因素,我們勞保才會掛在B公司,
看來日後真的被資遣就只能看新老闆的良心了,感謝大大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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