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本人於A公司任職已經8年,但其實A公司老闆有債務問題,老闆為了這問題,把我們的勞保都掛在B公司,
1年半以前,因A公司經營不善,老闆將A公司盤讓給新老闆,依勞基法20條規定,新老闆需承認留任員工的年資,所以我們B公司年資、特休假都有保留,
A公司盤讓了,債務問題就跟新老闆無關了,新老闆就把勞保轉回來A公司,但是新老闆很專制,但是有錢,動不動就說如果不合他的意思,明天就可以不用來了,多少錢他付一付就好⋯
我想請教的是,如果真的被資遣了,資遣費是用這8年去算,還是用這最後的1年半去算?而預告工資的部分,是以1~3年的20天計算,還是以3年以上的30天計算?
各位大神若有清楚法令的,麻煩請教一下,感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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