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老闆挺惡劣的,又無預警資遣員工
然後勞保又高薪低報,想請問一下,這樣的狀況能對老闆直接提告嗎?
提告詐欺不當得利跟附帶民事求償之類的。給請前輩們賜教!
請帶個人身分證,就可以馬上印出來,可以查得到個人以下資訊:
@從業開始投保迄今的全部公司對個人的投保金額及6%提撥的累積金額
@然後比對自己的薪資表,要確認是否有薪資明細,有的話更好~
有明細的情況之下就可以看的到公司對個人扣除的勞健保金額有多少,然後請比對勞健保級距是否對的上
網址在這: https://sennlu.wordpress.com/2017/12/11/勞健保級距及分攤表107-01-01適用/ <--請直接複製貼上
若沒有明細頂多看的到扣除的金額是多少~
至於差距明顯,你可以直接在當地勞保局申請上面的表單時,順便拿申訴勞保高薪低報的表單
詢問直轄單位的地址及收件人資料,直接寄(好像非台北市也是直接轉寄到台北)
然後申訴表單基本上填一填,含證據~~薪資明細 直接寄出去嚕
申訴公開(老闆會知道是你捅他)勞保局會查該公司全部員工勞保訊息,不公開申訴只會針對你個人去做調查
所屬確認後老闆會被罰~然後你很難會有實質上的(金錢)賠償
>>最好是先跟老闆講,不通在去勞工局申請調解
>>也許可以拿回一些實質上的賠償(頂多就6%老闆補回去以及很少的金錢補你那邊勞保的坑)
至於遣散部分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依個人年資提早告知
並依照第17條規定給予遣散費以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然後請確認公司是否以第18條遣散你!可能會拿不到遣散費。
若假設老闆告知你不用上班了,但是有補你的年資告知天數,老闆其實不太會被罰,但是要確認自己的勞保退保時間點。
例如:你工作未滿3年。今年7/1老闆告知你後面不用上班,但是遣散費有補給20天日薪,並退保日期是7/21 那就老闆比較沒事。
以上假設你在20天之內找到工作,就沒差了。
PS、良心建議你~~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先去申請失業補助吧!(變成國保健保自己全付)
其實遣散部分,就看是哪種因素。
若要走到民事訴訟,還是建議先走勞工局調解,不成再去投訴狀
民事訴訟沒意外都要1~2年才會開庭,請查開庭你個人要支付的開庭費/你要求賠償的金額是否要給法院/法扶律師的費用
請把訴狀寫好一點,可以在法院詢問或是請律師寫。一樣證據要充足
法院後頂多公司被罰錢,依照勞基法去判,然後個人是否會得到實質的民事賠償(金錢,也是重點),就見仁見智了....
簡單的說,不想在這間公司上班,就盡量的捅勞保局。遣散部分很難拿到更多的金錢(只會依照法規給你)
然後就讓公司被罰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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