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再去年12月底因為一些原因而離職
離職一個月後,2月又再度回來公司
回來時跟人事主管會談過,而我們之間是有口頭答應回來要至少要待滿1-2年
而也有上簽呈讓老闆知道,但並沒有簽約及若沒待滿1年要付違約金之類的
這次回來公司裡的制度、氣氛卻有很大的轉變
本來平日不需要值班變成1個月會有1天要值班,最近主管們再討論是否讓我們護理人員一個月至少1-2天夜間上班
而且是沒有額外津貼 理由是:上班的時數是一樣的沒有加錢
回來上班後覺得公司的氣氛轉變很大,讓我們感覺護理人員的專業不備受到尊重
而我回來的這幾個月,本來加我有四個護理人員
4月學姊離職接著我們的護理督導(我們的主管)也在5月也相繼離職了
在這邊護理人員階級不是很高,只認為我們護理師只是幫忙處理傷口、給藥、帶個案看醫生這樣的存在而已
主管離職,工作暫時就由另一位也算是新人的同事扛,近期那位同事也說有點待不下去了想離職
我也真的越來越不想待下去的想法,在主管尚未離職之前,他是有說我這樣就得待滿一年才能離職
不知道如果真的想離職,這樣當初的口頭答應算是違約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