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前因不便透漏太多
總之就是
因緣際會之下家人必須暫停原本的人生規劃
去找一份正職的工作做幾年存點錢
我這才知道了一堆四休 六休 八休八全 這種東西
認真就我所了解的勞基法推算一下
面試了至少二十家時薪二到四萬的正職
不少是有頭有臉的商家
卻沒有一間符合勞基法規定?
"月休六天 平日超過8小時不算加班費 超過時數累積滿8小時換一天假 那不就是不給加班費?"
"月休八天 加班時間以part time時薪計算(多少我還不知道 反正不是1.33)"
"八休八全的八天全天班是講好的 應該的 不能計算1.33跟1.66的加班費"
前幾天的清明國定假日當然是要上班 但就上班 沒有補假 沒有加班費
這只是我還記得起來的部分 其他像月薪15000做業績抽成的飾品專櫃我就不提了
我以為不管業績算幾趴 有沒有做業績 底薪沒有22k就是違法
請問我所理解的勞基法保障範圍是錯誤的嗎?
換句話說 如果不能接受業者們提出的這種條件 根本找不到工作?
資質駑鈍如我 是否現在才發現
勞基法怎樣改 其實根本就不重要
-----
附帶一問
幾年前在某國立大學實驗室讀碩班
被要求平日工時12hr 週六8hr
除夕到初四跟每週週日之外 一律不休
月領四千 年資滿一年加薪兩千
簽了一張每個在實驗室待過的學生都簽過的規避勞基法切結書以外
還要每個月簽工作時數
通常是這樣 4/1 ~ 4/15
扣掉週休二日(4/7~4/8 4/14~4/15)
每天工作六小時
其他時間我都在放假之類的造假文件
到現在都不懂這TM到底是在幹什麼?
明明簽了規避法規用的切結書了
還不能依照實際出勤時數簽到?
這東西到底是做給誰看?
-----
雖然打得像抱怨文一樣氣憤
但我是真的想知道 到底這些常態是否合法
怕因為自己錯誤的理解 不必要的氣憤 在友人之前做錯誤的抱怨與訊息傳遞
謝謝大家
kimurakai06 wrote:
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前...(恕刪)
我這才知道了一堆四休 六休 八休八全 這種東西
工時彈性
認真就我所了解的勞基法推算一下
面試了至少二十家時薪二到四萬的正職
時薪勞工的權益
時薪包含了例假日及休息日的薪水,因此平均每小時所得要比月薪來的高。通常是無法上足足夠的工時(部分工時工作者),公司才會用時薪制員工,否則薪資成本會太高。
月薪勞工的權益
月薪工作者的平均時薪=22,000/(工作日+例假日+休息日)*8=22,000/(30*8)=91.67元,千萬不要以為月薪的平均時薪要接近140元,至少目前月薪的最低工資不是)。
"月休六天 平日超過8小時不算加班費 超過時數累積滿8小時換一天假 那不就是不給加班費?"
若所處行業,適用於勞基法30條之1、或84條之1者,一日正常工作時間得彈性調整至10小時,當日加上延長工時至多12小時。
再加上勞基法35條所定連續4小時須有30分鐘休息時間,這些行業一天正常工作時間歷時可達11~11.5小時(含休息時間,休息時間得不計薪);一天正常工時+延長工時歷時可達13~14小時(這些工作者通常採輪班制,每週須更變班次一次且要符合勞基法34條規定)。
勞動部解釋加班費涵義
加班得依員工意願、雇主同意後換補休,但未休畢須依當時費率發給工資。要留意並非行事曆上的紅字上班就是加班,而是要回到勞基法延長工時的定義。
勞動部加班費試算系統
前幾天的清明國定假日當然是要上班 但就上班 沒有補假 沒有加班費
這要看公司工會、勞資會議、或個人勞動契約有沒有同意公司可調移國定假日,是可以商量的,但要確定什麼節調到哪一天,雇主須舉証。
勞動部國定假日
管業績算幾趴 有沒有做業績 底薪沒有22k就是違法
若是月薪制,現在絕對是違法,但不能把個人負擔的social charge從裡面扣掉
身邊太多人只抱怨不申訴了!拜託請申訴,多罰幾次,罰款就會一直加倍上去,罰到他倒。只有抱怨不作為,這些公司永遠存在
Backround:國立大學實驗室碩班畢
若你此刻目標是想好好找份與你專長相似的工作,好好用心準備面試(要像發表論文一樣用心),月薪應該會是22,000乘以2起跳。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