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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來學學! 如何跟公教(離婚)囉!

中華 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82 條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與該公務人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
產制
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下列規定,請求分配該公務
人員依本法規定支領之退休金:

一、以其與該公務人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在該公務人員審定退
休年資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

二、前款所定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數額,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之應領一
次退休金為準。
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未滿一個月
者,以一個月計。
四、本項第一款所定二分之一分配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調
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前項所定離婚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其他法律得享有退休金者,其分
配請求權之行使,以該公務人員得依該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金
分配請求權者為限。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自知悉有第一項請求權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公務人員係命令退休或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者,其依本法支領之退休金,
不適用本條規定。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離婚者,不適用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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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不分顏色只會選舉的,來治國!
一堆沒經歷過婚姻的的來造法....
有種就從民法改...,看看有誰要結婚?
又跟非公教的離婚...為何不能領一半?
根本是對公教職業霸凌

嗯,有當公教的還是去申請分別財產制嫁娶公教的比較安全!
若成怨偶的,要離也要在6月底前喔!

當然你也可以去找一個公教的,想盡辦法逼他/她離婚,你以後還可以拿到一點錢!

下次乾脆來逼公教生小孩好了,國家那麼缺小孩!又反正有些又沒有經歷婚姻又有權!那知道成家養小孩的辛苦
一堆不進廚房的,還說自己燒的一手好料!是在鬼打牆嗎?
2018-04-06 8:34 發佈
看來以後會出現公教殺手,專門跟公教結婚兩年後離婚,賺得比當公教還多很多

問題是如果某人結婚離婚多次,一堆前夫前妻都要分1/2,哪來那麼多1/2可分,不是要打架了?

所以規定現任配偶分1/2是合理的,前任似乎基礎數學邏輯都不通

Lisa_Hsu wrote:
看來以後會出現公教殺手,專門跟公教結婚兩年後離婚,賺得比當公教還多很多
問題是如果某人結婚離婚多次,一堆前夫前妻都要分1/2,哪來那麼多1/2可分,不是要打架了?
所以規定現任配偶分1/2是合理的,前任似乎基礎數學邏輯都不通


你以為離婚字簽一簽就好了嗎?


先決條件是與公教配偶是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
這種關係的配偶本來就可以在離婚時請求分配財產,
不要只擔心65歲之後才能領的月退休金,
更該擔心的是你從25歲努力打拼到65歲所賺的房屋、汽車、珠寶⋯甚至是繼承而來的遺產。

ncvt wrote:
先決條件是與公教配偶是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
這種關係的配偶本來就可以在離婚時請求分配財產,
不要只擔心65歲之後才能領的月退休金,
更該擔心的是你從25歲努力打拼到65歲所賺的房屋、汽車、珠寶⋯甚至是繼承而來的遺產。


所以以後公務人員找對象就找公務人員,或是公立學校教職員囉~

再不然,婚前協議採分別財產制就行了唄~


另外...

非婚後財產不需要列入分配~

無償取得的財產也不需要列入分配~


當然DPP還是可以橫柴入灶,瞻前不顧後的修法啦~

反正政策髮夾彎又不是第一次了~
這個黨就喜歡搞公務員
搞死你們這些軍公教
來看一下未來的公務人員好了
假設未來退休可以月領40000元
(如果年資30年.30年剛好滿了才離婚)

結果離婚對象是勞工
他自己的勞保或勞退什麼的一個月可以領兩萬


那...
他不就可以分公職人員的月退一半20000元
加上自己的勞退20000元

結果...
公職人員每個月繳得要死
一個月兩萬

結果離婚對象領四萬

這樣不是很奇怪嗎??


這種東西要改應該是要修改整個民法吧
怎麼會針對特定職業?
沒事多喝水

搞出這種東西的官員 真的是
只針對公教人員,不敢全面實施,擺明就是欺負公教人員,嗯…柿子挑軟的吃!公教人員果然是他們心中最軟的一塊…!
aderek wrote:
中華 民國一百零七年...(恕刪)

aderek wrote:
中華 民國一百零七...(恕刪)
真要詐婚找公教投報率很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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