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02/10/15到職~預計107/2/28離職以下是公司人事算給我剩於可休的特休天數是8.5天總共68小時。而不是今年我認爲的14天可休完!網路上的歷年制、周年制我也看的霧煞煞@@,搞不清楚....,想請問各位熱心的網民(或剛好職務就是人事的人),是否可以幫我判斷一下是否合理??以下為公司人事算給我的截圖...
樓主你好,看您提供的截圖,貴公司是採歷年制,看了一下總數,公司沒有少給你唷,只是因為公司政策或是什麼的,依照個人經驗來看,公司應該是比較晚給假,但至於這樣合不合法你可以詢問各地方勞工局,照理來說,歷年制計算的話,你102年到職他就要給你1天,103年則是7天,以此類推,因為歷年制通常都會提早給假,但如果員工中途離職就必須再重算一次,所以貴公司才會用這樣的方式給假,以上,希望有幫助到你。
初略看了一下您提供的試算表,直覺那8.5天應該是違法的102-10-15到職,106-10-15滿4年應給14天,是指 106-10-15之後你就有14天,可以使用到107-10-14 或者你離職為止。至於公司採用曆年制計特休假的請假,也不能違反這個精神所以要先扣除 106-10-15到 106-12-31你休了多少特休假剩下的才是 107年可以休的特休假依比例推算,8.5天看來都怪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