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狀況大家心理有數,只是中年被迫離職,也挺麻煩的......有資遣費拿是還不錯啦。但因為臨時告知,當日馬上走人,實在很突然,很多事都糊里糊塗。請教一下,被告知的那天,公司交給我們一份資遣費的試算表二張,但看過就收回去,不給帶回,請問於法我有權可跟公司要這份資料嗎?申請失業補助的部份有上網查了,好像還蠻複雜的......請問是要先有面試被拒之後一個月才能領的這項規則嗎?
酷里斯帝 wrote:申請失業補助的部份有上網查了,好像還蠻複雜的......請問是要先有面試被拒之後一個月才能領的這項規則嗎? 我講自己的例子,拿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去就業中心申請失業給付。我的就業中心規定第一次認定是先在EJOB(台灣就業通) 找自己喜歡的再由他們開介紹卡,只需去一家面談,沒錄用就完成失業認定;若錄用一定要去做,否則就業中心會懷疑你在騙錢。第二次以後的認定是EJOB(台灣就業通)上的公司一家,自己另要在別的人力銀行網站或報紙找一家總共兩家,去面談時不滿意可請對方幫個忙向就業中心回報說不錄用。各地就業中心規定可能不同,樓主還是要問你就業中心的規定如何。勞保局規定投保滿14天就不能申請失業給付,錄用後不想做下去的保險做法是在12天內就離職,這樣才有資格繼續領失業給付。投保滿14天就不能申請失業給付,只能滿三個月後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下是我在勞保局網站意見信箱寫信後的回覆,提供參考。【一、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3個月以上。(其中「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3個月以上」,不以同一單位為限,惟不計入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請領條件,係以被保險人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為前提要件,設若依您所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105年8月10日完成失業初次認定並傳送失業給付申請案件,如經本局審查符合請領資格,您第1個月失業給付期間為105年8月10日至9月8日,因「再就業加保滿3個月」之保險年資計算不計入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則您再就業加保之年資應自105年9月9日起算,至同年12月8日滿3個月之翌日即12月9日始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我是7月27日向就業中心送件申請失業給付,8月10日完成失業認定,第二天11日就可以工作加保勞保了。要是還沒完成失業認定就去工作投保,那就沒有失業給付可領。以上提到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要有一定雇主加保因有繳就業險費才可以請領,無一定雇主之工會不行;又以最後一個月失業給付期間到期第二天而不是加保日起算;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3個月以上才有資格。上面提到「不以同一單位為限」打個比方,第一家只做一個月第二家第三家不管做多久只要累計滿三個月就可以請領。請領時不是向就業中心而是直接向勞保局遞件。以下是勞保局網頁提供參考。http://www.bli.gov.tw/sub.aspx?a=Hksfg%2BrzvII%3D
資遣費自己先大約試算一下,若高於或差不多你試算的錢,那就沒必再去跟公司要試算表。領失業補助的話,每個月上網投遞履歷兩次填入申請表就行了~酷里斯帝 wrote:公司的狀況大家心理有數,只是中年被迫離職,也挺麻煩的......有資遣費拿是還不錯啦。但因為臨時告知,當日馬上走人,實在很突然,很多事都糊里糊塗。請教一下,被告知的那天,公司交給我們一份資遣費的試算表二張,但看過就收回去,不給帶回,請問於法我有權可跟公司要這份資料嗎?申請失業補助的部份有上網查了,好像還蠻複雜的......請問是要先有面試被拒之後一個月才能領的這項規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