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資遣當年度特休假是否給予問題討論?

想請問各位,目前公司有一位A員工於100年1月2日到職,公司將於106年12月31日將A員工資遣,因106年度A從106年1月2日做到12月31日,請問公司是否應該將這106年度應於107年休的特休假補貼給他呢?

因勞動部的網站的範例2有寫這句「縱若勞工於106年7月31日離職,仍得請休第2年10天之特別休假。」,所以是否需要給A員工呢?

勞動局 特別休假日網站
https://cal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

範例二
乙勞工於B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3年10月1日,繼續工作至104年9月30日屆滿1年,雇主應自104年10月1日至105年9月30日止,給予第1年7天之特別休假;自105年10月1日至106年9月30日止,給予第2年7日之特別休假;乙勞工如繼續工作至106年1月1日,因工作年資2年餘,可依新修正規定有10天的特別休假,所以雇主應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9月30日增給乙勞工第2年之特別休假3天。縱若勞工於106年7月31日離職,仍得請休第2年10天之特別休假。
2017-12-01 14:1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問題
該員工於12/31將離職,且是非自願離職,
他只差2天就滿7年了,就可以再享有15的特休假,
不管從法或道德角度來看,雇主應該將這15天的特休折現給員工,
這樣一來,不僅可以跟員工好聚好散,日後公司也不會有勞資爭議。

有一句話說得很好,花錢能解決的都是小事,
公司應該不會因為這15天的特休假折現就虧損等等,
但卻可能因為沒給這15天假讓公司需要去勞資調解或被散播名譽不好的消息。

以上提供給你參考。

alice6422 wrote:
有一句話說得很好,花錢能解決的都是小事,
公司應該不會因為這15天的特休假折現就虧損等等,
但卻可能因為沒給這15天假讓公司需要去勞資調解或被散播名譽不好的消息。

非常贊同這種想法!
個人覺得大部分老闆(有規模的中小企業以上)不會太care這部分!
很多都是下面的相關人員(HR之類等等)自己揣摩上意,或是當成自己的績效表現來源!
Dover ㊣
那再請問一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24條第一款,紅字的意思是不是指每年的1/2日起只要A員工工作滿六個月以上,就可享有當年的特休呢?

第 24 條
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
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
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
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

二、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
三、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應於勞工符合
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alan0803 wrote:
想請問各位,目前公司有一位A員工於100年1月2日到職,公司將於106年12月31日將A員工資遣,因106年度A從106年1月2日做到12月31日,請問公司是否應該將這106年度應於107年休的特休假補貼給他呢?...(恕刪)


於情應該,於法不必

勞工找上勞工局也不會贏...

alan0803 wrote:
那再請問一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24條第一款,紅字的意思是不是指每年的1/2日起只要A員工工作滿六個月以上,就可享有當年的特休呢?

第 24 條
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
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
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恕刪)



你應該看的是藍字部分...
我們公司是不休完一天1000元 或是直接特休休到離職日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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