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目前公司有一位A員工於100年1月2日到職,公司將於106年12月31日將A員工資遣,因106年度A從106年1月2日做到12月31日,請問公司是否應該將這106年度應於107年休的特休假補貼給他呢?
因勞動部的網站的範例2有寫這句「縱若勞工於106年7月31日離職,仍得請休第2年10天之特別休假。」,所以是否需要給A員工呢?
勞動局 特別休假日網站
https://cal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
範例二
乙勞工於B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3年10月1日,繼續工作至104年9月30日屆滿1年,雇主應自104年10月1日至105年9月30日止,給予第1年7天之特別休假;自105年10月1日至106年9月30日止,給予第2年7日之特別休假;乙勞工如繼續工作至106年1月1日,因工作年資2年餘,可依新修正規定有10天的特別休假,所以雇主應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9月30日增給乙勞工第2年之特別休假3天。縱若勞工於106年7月31日離職,仍得請休第2年10天之特別休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24條第一款,紅字的意思是不是指每年的1/2日起只要A員工工作滿六個月以上,就可享有當年的特休呢?
第 24 條
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
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
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
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
二、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
三、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
。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應於勞工符合
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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