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非志願離職證明 失業給付 請問大家因為,最近小弟因為沒工作了 被公司資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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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拿到了非志願離職單了 只是去就業服務站 找工作, 如果2個都沒有錄取 就有失業給付?
2.還有想請問一下關於 一些人力銀行找工作 沒錄取 那也可以影印給他看 算嗎?
月牙sky wrote: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14日內仍無法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還有失業再認定,並提供2次以上的求職紀錄,失業給付才會撥款入帳戶。就業服務站的工作人員會給你一張A4紙表格填寫2次的面試公司的名稱和地址電話和職缺和填寫應徵日期(就是你104人力銀行的履歷應徵發送日期)。
請問非志願離職證明...(恕刪)
http://imlabor.pixnet.net/blog/post/35262433-%E5%A4%B1%E6%A5%AD%E4%BA%86%E8%A9%B2%E6%80%8E%E9%BA%BC%E8%AB%8B%E9%A0%98%E5%A4%B1%E6%A5%AD%E7%B5%A6%E4%BB%98%E5%91%A2%EF%BC%9F
投保滿14天就不能申請失業給付,只能滿三個月後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下是我在勞保局網站意見信箱寫信後的回覆,提供參考。
【一、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3個月以上。(其中「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3個月以上」,不以同一單位為限,惟不計入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請領條件,係以被保險人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為前提要件,設若依您所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105年8月10日完成失業初次認定並傳送失業給付申請案件,如經本局審查符合請領資格,您第1個月失業給付期間為105年8月10日至9月8日,因「再就業加保滿3個月」之保險年資計算不計入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則您再就業加保之年資應自105年9月9日起算,至同年12月8日滿3個月之翌日即12月9日始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我是7月27日向就業中心送件申請失業給付,8月10日完成失業認定,第二天11日就可以工作加保勞保了。以上提到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要有一定雇主加保因有繳就業險費才可以請領,無一定雇主之工會不行;又以最後一個月失業給付期間到期第二天而不是加保日起算;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3個月以上才有資格。上面提到「不以同一單位為限」打個比方,第一家只做一個月第二家第三家不管做多久只要累計滿三個月就可以請領。請領時不是向就業中心而是直接向勞保局遞件。以下是勞保局網頁提供參考。
http://www.bli.gov.tw/sub.aspx?a=Hksfg%2BrzvII%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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