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非志願離職證明 失業給付

請問非志願離職證明 失業給付 請問大家因為,最近小弟因為沒工作了 被公司資遣了


1.拿到了非志願離職單了 只是去就業服務站 找工作, 如果2個都沒有錄取 就有失業給付?


2.還有想請問一下關於 一些人力銀行找工作 沒錄取 那也可以影印給他看 算嗎?
2017-11-12 23:5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志願 失業給付
不要擔心,就是失業站吧,我也去了,他會幫你看工作,不會刁難,算是滿好申請的,也會解說的很詳細
大致上來說申請失業補助可領6個月你之前投保薪資的60%
如果你在6個月前就找到工作也會有獎勵金可申請
月牙sky wrote:
請問非志願離職證明...(恕刪)
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14日內仍無法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還有失業再認定,並提供2次以上的求職紀錄,失業給付才會撥款入帳戶。就業服務站的工作人員會給你一張A4紙表格填寫2次的面試公司的名稱和地址電話和職缺和填寫應徵日期(就是你104人力銀行的履歷應徵發送日期)。
http://imlabor.pixnet.net/blog/post/35262433-%E5%A4%B1%E6%A5%AD%E4%BA%86%E8%A9%B2%E6%80%8E%E9%BA%BC%E8%AB%8B%E9%A0%98%E5%A4%B1%E6%A5%AD%E7%B5%A6%E4%BB%98%E5%91%A2%EF%BC%9F

月牙sky wrote:
請問非志願離職證明...(恕刪)


請直接至該地的就服站詢問,會比較詳細,雖說法規規定都一樣,但每一個地方的內部作業規定會有些許落差。
月牙sky wrote:
請問非志願離職證明 失業給付 請問大家因為,最近小弟因為沒工作了 被公司資遣了


1.拿到了非志願離職單了 只是去就業服務站 找工作, 如果2個都沒有錄取 就有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是由勞保局匯款給付

2.還有想請問一下關於 一些人力銀行找工作 沒錄取 那也可以影印給他看 算嗎?)

104、1111的也可以喔,
不過最好再另外用mail投一次履歷,
我當初投履歷表沒有面試也是申請通過...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請問如果在人力銀行投履歷沒下文怎麼辦?
我講去年的例子,拿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去就業中心申請失業給付。我的就業中心規定第一次認定是先在EJOB(台灣就業通) 找自己喜歡的再由他們開介紹卡,只需去一家面談,沒錄用就完成失業認定;若錄用一定要去做,否則就業中心會懷疑你在騙錢。第二次以後的認定是EJOB(台灣就業通)上的公司一家,自己另要在別的人力銀行網站或報紙找一家總共兩家,去面談時不滿意可請對方幫個忙向就業中心回報說不錄用。各地就業中心規定可能不同,樓主還是要問你就業中心的規定如何。勞保局規定投保滿14天就不能申請失業給付,錄用後不想做下去的保險做法是在12天內就離職,這樣才有資格繼續領失業給付。

投保滿14天就不能申請失業給付,只能滿三個月後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下是我在勞保局網站意見信箱寫信後的回覆,提供參考。
【一、依照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3個月以上。(其中「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3個月以上」,不以同一單位為限,惟不計入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請領條件,係以被保險人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為前提要件,設若依您所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105年8月10日完成失業初次認定並傳送失業給付申請案件,如經本局審查符合請領資格,您第1個月失業給付期間為105年8月10日至9月8日,因「再就業加保滿3個月」之保險年資計算不計入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則您再就業加保之年資應自105年9月9日起算,至同年12月8日滿3個月之翌日即12月9日始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我是7月27日向就業中心送件申請失業給付,8月10日完成失業認定,第二天11日就可以工作加保勞保了。以上提到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要有一定雇主加保因有繳就業險費才可以請領,無一定雇主之工會不行;又以最後一個月失業給付期間到期第二天而不是加保日起算;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3個月以上才有資格。上面提到「不以同一單位為限」打個比方,第一家只做一個月第二家第三家不管做多久只要累計滿三個月就可以請領。請領時不是向就業中心而是直接向勞保局遞件。以下是勞保局網頁提供參考。
http://www.bli.gov.tw/sub.aspx?a=Hksfg%2BrzvII%3D


去面談時不滿意可請對方幫個忙向就業中心回報說不錄用:
只是他如果不幫呢?


錄用後不想做下去的保險做法是在12天內就離職,這樣才有資格繼續領失業給付 :只是他們不會懷疑嗎

2: 他們怎麼知道離職 因該要寫離職單吧?
月牙sky wrote:
去面談時不滿意可請對...(恕刪)
錄用報到後12天內就離職當然要回就業中心報到,這樣才能繼續認定而申請失業給付。重點不是寫離職單而是公司有沒有退保,有退保勞保局才能知道你是不是在加保14天內離職了。又14天是勞保局的規定,這是公家單位的規定你怎麼反而在擔心受怕呢?話說回來,超過14天就領提早就業津貼不能領失業給付了。另外,對於我講的有任何疑問可以打電話或寫信問勞保局就知道了。

補充說明,你有提到面談的時候請公司幫忙回報給就業中心說沒錄用,要是不幫忙一定要錄用你,那就去上班個五天六天就離職了。不會有雇主那麼笨的,應徵者明明就不想來上班卻要錄用,做五六天跑掉還要付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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