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職的問題。。。。

本人在百貨公司美食街工作,我是早班,負責收銀和出餐,早班內場廚房1個阿姨,晚班內外也各1個
原本早上外場有2位,一位同事上個月有事離職了
剩下我,我來2個月而已,也不打算做久

因為越做越覺得老闆根本是利用員工,不積極請人,最近廚房阿姨也說不做了要做到月底,老闆知道也不當一回事。現在是小月,業績沒很好,覺得內外1個就夠了,我覺得很煩,廁所吃飯很不方便也無法排休,真的沒人能上早班,連老闆自己親戚也不願來上班,(原本有,只是也辭職了)

我也打算不做了,如果提前15天講可以嗎?
會太少嗎?勞基法的話。雖然這店沒照勞基法走
如果都請不到人我是不是就無法離職?他上月已經徵人徵1個月了都沒半個,如果我也要走,我認為很難找到人,老闆本身也不會收銀機,會不會不讓我走?

















2017-09-06 0:11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問題
一切按照勞基法走 你可以走掉的 誰說不可以...

勞基法沒規定離職得要說原因 是現在慣老闆被慣
照勞基法,到職3個月內提出正式離職手續隨時可走,不用等15天,老闆如提出試用期扣薪,少給你任何一毛錢的話就去勞工局檢舉他,勞基法上面沒有試用期這條,不要少拿了你任何該拿的一毛錢。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未滿三個月可以直接提出離職,只要你有正式提出離職的證明,資方就不得以曠職來理論。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也就是你上班幾天,公司就要付給你幾天的薪水,不得以其它的理由扣你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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