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舉例指出,某勞工月薪3萬6000元,1日薪水平均1200元,每小時工資150元,該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8小時。
依原法規規定,前兩小時加班費為 150X1/3X2=100元、後6小時加班費為150X2/3X6=600元,當日加班費為700元。
修法後,前兩小時加班費為150X1(1/3)x2=400元、後6小時加班費為150X1(2/3)x6=1500元,當日加班費共為1900元。修法前後加班費差距相當巨大。
想問如果該員工當月只加1天是不是領36000+1900(加班費)+1200(原有工資)=3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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