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工作半年,每次有新人來,幾乎被同事給趕走,都留不住
導致一直都在缺人,也沒啥休假,只能一直做,因為沒人可代班
最近我也受不了,已經向經理報備,卻始終不給"離職單"填寫
(因為找不到人,希望能多留......
假如我直接寄"預告離職.存證信函",時間到.就可以都不管,直接走人嗎??
另外: 這間公司.每個月都會被預扣薪水.當作獎金,年底才會一起發
如果提離職,被預扣的薪水.就會拿不到,被吃了,這是違法??
重點: 如果我寄出"預告離職.存證信函"後,可以都不去上班嗎??
心已死,做了半年.已經看好幾次醫生,始終好不了
之前過年.也沒算加班費,只給"補休假",卻也補不完
耕太郎 wrote:
已經工作半年,每次...(恕刪)
大大 似屬不定期勞工,資歷半年,於十日前預告便可。
存證信函 可預防說你不告而別,曠職等 + 加發電子信到人資與您的經理。
所以 存證信函 寫詳細一點(如人資部 不給辭職單 經理不簽等)
盡量要態度緩和但立場堅定(說身體無法負荷...有醫院證明)
錢的事 等其他大大協助。
"每個月都會被預扣薪水.當作獎金" ----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薪 (勞健保例外)
-----------------------------
"三、勞工自請離職的辭呈送出後,若雇主遲不簽准怎麼辦?或勞工想要自請離職,雇主以契約約定勞工自請離職應先得其核准,此一契約約定是否有效?
不定期契約勞工自請離職而預告雇主時,若雇主未於預告期間內批准辭呈,是否影響離職的效力?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0號判決意旨:「不定期契約之勞工以單方意思表示對雇主表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係形成權之行使,無待乎對方之同意或核准,即生效力。此項勞工之權利,不得以勞雇雙方之特約約定勞工自請離職須待雇主核准始生效力而限制之,縱有此特約,亦違反法令而無效。」可供參照。
<何謂定期與不定期勞工>
絕大多數台灣的勞工是不定期勞工
http://imlabor.pixnet.net/blog/post/40833388-%E3%80%8C%E5%AE%9A%E6%9C%9F%E5%A5%91%E7%B4%84%E5%B7%A5%E3%80%8D%E8%88%87%E3%80%8C%E4%B8%8D%E5%AE%9A%E6%9C%9F%E5%A5%91%E7%B4%84%E5%B7%A5%E3%80%8D%E7%9A%84%E6%AC%8A%E7%9B%8A%E6%9C%89
依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而勞基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預告期間為「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即除非勞工之工作年資在三個月以下,否則其自請辭職應按其工作年資之長短遵守十日、二十日或三十日三種不同預告期間事先預告雇主。又此項預告期間之長短係依勞工工作年資來認定,與其職位、職務、年齡或其他因素無涉。其次,此項預告期間不可約定較勞基法所規定者為長,如有違反,其約定無效,無效部分,逕以勞基法規定取代之,即勞工仍然只需遵守法定的預告期間即可。
確實是外包工作(一年一期),已經算是老鳥,但還是被同事惡搞......
而且離職的同事,幾乎都會找我訴苦,也感同身受
扣薪證明,也沒有證明,薪資明細表.沒有寫,但同事間都在說,確實有扣到
所以這算是"非自願離職"??
但這是我自己主動提出的.....
耕太郎 wrote:
已經工作半年,每次有新人來,幾乎被同事給趕走,都留不住
導致一直都在缺人,也沒啥休假,只能一直做,因為沒人可代班
最近我也受不了,已經向經理報備,卻始終不給"離職單"填寫
(因為找不到人,希望能多留......
假如我直接寄"預告離職.存證信函",時間到.就可以都不管,直接走人嗎??
另外: 這間公司.每個月都會被預扣薪水.當作獎金,年底才會一起發
如果提離職,被預扣的薪水.就會拿不到,被吃了,這是違法??
重點: 如果我寄出"預告離職.存證信函"後,可以都不去上班嗎??
心已死,做了半年.已經看好幾次醫生,始終好不了
之前過年.也沒算加班費,只給"補休假",卻也補不完
別的新人一下子就被趕走
你工作了半年還待著,也算你強了

不如你再繼續待下去,如何?
先去勞檢局檢舉公司
讓勞檢局去公司大查特查,查到公司都知道是你舉報的
說不定公司就會主動希望你走
這樣你就能拿到非自願離職申請單
既然順利離職,又能糾正(?)公司,還能領個失業補助
不過這方法可能會傷敵三方自傷七分就是了

另一種方法就是寄個EMAIL或發LINE給老闆說你要離職、預告離職時間
時間到就走人不去了
事後如果他們不給薪、說你曠職
你就把email或line叫出來給勞工局看
不另一種方法就是寄個EMAIL或發LINE給老闆說你要離職、預告離職時間
時間到就走人不去了
事後如果他們不給薪、說你曠職
你就把email或line叫出來給勞工局看(恕刪)
十年前我第一份在晶圓廠的工作想離職,當時的公司(現在已經被合併消失了)高層也是故意要人資不給我離職申請單,跟人資溝通了兩三次還是拿不到,後來我火大直接寄信給全公司,然後寄一個副本到自己個人外部信箱,說明因為個人因素需要離開公司,自己也把時間算好,剛好過年前可以離開,打算時間到就不再來上班了,特休費甚至是過年休假的薪資我也都不打算要了。
高層後來還跑來酸我說幹嘛發信給全公司,我淡淡的回說:『因為你們要人資不給我離職申請單,我自己過年假期前離職幫省公司費用已經很對得起你們了』,講完他也只能尷尬的回說不需要做到這樣吧,我聳聳肩不理他。之後人資就乖乖給我離職申請單,記得離開後特休的薪資也是有給我~ 所以有人說阿 『不要的最大....』。 祝福你~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