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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惡質員工的遣散費問題?


看了留言,可能還是會直接付錢了事吧,
當初侵佔公款的時候沒有留下證據真的很可惜,
行政小姐才到職一年多很優秀的對公司貢獻良多,
不希望因此而錯失一個人才, 


當初也是看在他中年失業,獨子要養母親和老婆小孩,
工作也算認真,在請假這方面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沒想到最近惡劣成這樣,真是請神容易送神難...






------------------------小弟的父母經營傳統產業,
最近公司內的一位送貨司機引發很多問題,
要滿50歲,目前到職約5年,負責成品的運送,一天平均出車3趟,
很多藉口的愛請假,特休和事假一年可以休超過30天,(SORRY一開始斷句不理想
雖然會造成人員調度上的困擾,但至少沒發生什麼事,
但今年他因為年終拿的少就一直很不滿(大概只有其他人的一半
會把氣出在其他員工身上,不然就是辱罵外勞


前陣子因為工作上和行政小姐的誤會,恐嚇要打她,露出刺青說自己以前混過,不然就是辱罵她老女人(一個30出頭不錯漂亮的大姐
這些事也是最近爸媽才知道的,因為他都私底下獨處的時候恐嚇,小姐人太好了都忍下來


前幾個禮拜請他拿1000貨款去給廠商,由於金額小又很熟識就說不用請廠商簽單了,
後來司機回來還確認是不是不用簽單,我媽覺得有異就打電話詢問,原來廠商對司機說由於入帳時間過了又算是免費服務就不收錢,
原來是司機自己要暗槓掉那1000,後來追問他只好裝傻說自己忘了,乖乖交出1000


最近公司覺得受不了他的問題太多了打算資遣他,像他這樣辱罵、恐嚇同事,企圖侵佔公款(當下沒有留下證據...
公司方面可以主張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守則情節重大 而不給予遣散費嗎

2017-07-01 9:27 發佈

Lamune_22 wrote:
小弟的父母經營傳統...(恕刪)

只聽你單方面說詞無法判斷
開公司應有能力合法解決這事

另外依你說法員工常有言語暴力違法都敢做,所以要炒他要處理得當
不然.....他會做什麼....未知 ,只能說是高危險群
不想付資遣費
1. 用勞基法11條第五款處理,找理由發書面警告信,還有考核相關事證,以備上法院使用。
2. 上述例子,當下報警,法院判決後,即可請他走路。
3. 減薪後,如果他還不走,依法資遣,預告工資一個月+2.5個月(五年年資)

Lamune_22 wrote:
要滿50歲,目前到職約5年,負責成品的運送,一天平均出車3趟,
很多藉口的愛請假,加上特休一年可以休超過30天,...(恕刪)


到職五年
特休30天
yyyfu wrote:


只聽你單方面說詞...(恕刪)

當然是希望好聚好散,
但並不是公司無故而不要他,
他本身工作時算表現良好,
請假的問題是長久以來都有的問題,
重要是由於最近他的表現和態度實在太誇張,
還要付他資遣費真的是會很不服氣,
但還是得依合法的方式走啦
Tainaner wrote:



到職五年
特休...(恕刪)

不是喔
他特休好像是10還14,
休超過會繼續找理由請事假,
但這是員工的權利公司沒皮條
當初司機企圖侵占公款你們沒有留下證據,至於請假如果司機都有照規定請,資方很難資遣員工而不用付資遣費的,個人覺得長痛不如短痛,為了要省資遣費,小心他繼續這樣下去,劣幣驅逐良幣。
有辱罵員工或其他行為造成公司損失的,就可以根據勞基法第12條開除,開除不需要付資遣

第十二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可以用第二款、第四款來開除,不過最好要有證據,譬如錄音之類的。

另外私吞公款算是很嚴重的,也是可以作為開除的理由。


如果你們要用第11條第五款(不適任),那就要付資遣費,一年年資給半個月資遣,五年就是兩個半月

但是不適任是需要證據的,員工根據勞基法權利請假,是不可以當做不適任的理由的。請以實際上工作無法達到要求當成直接證據
員工要犯了勞基法第12條,
雇主才有理由不給資遣費資遣,
你都說沒證據了,
那誰知道到底是惡員工還是惡老闆?
要好聚好散乖乖給資遣費吧!

Tainaner wrote:
到職五年特休30天...(恕刪)


這位大大的公司福利真好耶
可以提供大家資訊嗎?
我也想進這種好福利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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