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以讓非人資或法律背景的勞工們霧煞煞,而勞動部近期作出的解釋,
不但大有問題,更嚴重影響了勞工權益,我們試著用圖文的方式,
想讓你知道這個議題的嚴重性,期待主管機關懸崖勒馬,收回錯誤的解釋。
圖文網誌好讀版: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5/blog-post_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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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是因應勞動部近期作出的解釋,
我們想讓各位知道,這樣的政策不但不符法理,
而且有損勞工權益,萬不可行。
首先,標題所說的「空班日」,
指的是二週及四週變形的彈性下所衍生的無需出勤的日子。
(有關變形工時的詳細解說,以後再另開文章,目前請先參照勞動部說明)
勞動部在103年先做出解釋,
國定假日遇到例假或無須出勤的休息日時,就應該要補休,
例如今年1月28日及29日分別是春節初一及初二,
遇到大部分事業單位的休息日及例假,故補假於初四及初五,產生連假。

這應該是良善的政策,因此我們從104年開始,
不會因為國定假日遇到例假當年就少放假了,
然而,勞動部近期卻做出了爭議的解釋,如下:

重點就在末段,國定假日遇空班無需補假,
你可能會想,這跟我有什麼關係?我的公司又不採變形工時,
BUT!
事實上所有的事業單位都可能會有空班的產生,
先不論有限縮特定行業的四週變形工時,
所有行業皆能適用的二週變形工時,也會有空班的產生,

只要經過企業工會或舉行勞資會議同意後,就能實施變形工時,
二週變形的範例如下圖所示:

在彈性的調整工時後,
上圖的情形雖然應出勤日的工時提高為單日10小時,
但也因此增加了2日無需出勤的日子,官方便稱之為「空班日」,
來區隔目前法定的例假、休息日及休假日,
(相信有的同學一定覺得搞了這麼多名詞幹嘛,但因為性質真的不同只能這樣定義),
至於勞動部為何做出如此的解釋,各位可參考此報導:
1例1休新後門彈性工時“空班日”遇國假免補休
(來源:壹週刊 )
最後,如開頭所述,我們列出以下幾個看法,認為這樣的政策為何不妥:
一、國定假日本無出勤義務,何來工時調移?

如上圖所示,
國定假日既已免除了當日出勤的義務,該日就無工時可再調移,
就法理而言「根本」不會有國定假日遇空班的情形,
(則上述案例中,應再擇另外一日應出勤日作為約定「空班」)
不會有重疊情形,就不會有不需補假問題。
二、同樣勞動條件的員工,卻會有不公平的休假情形

如果上面的敘述無法讓你理解,那我們換個簡單的說法,
假設某間公司採用二週變形工時,
A員工剛好空班日排在106年5月30日端午節,B員工空班日在隔日(5月31日),
相較之下,A員工因為勞動部的解釋而無需補假,
B員工因為剛好排開當週可能會多出了一天假或是6小時的加班,
那麼,公平原則何在?
三、修法後國定假日減為12日,此政策可能讓勞工一天國假都沒有
一例一休修法後同步刪除七日國定假日,
目前勞工的國定假日不再由勞基法施行細則訂定,
而回歸內政部所管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
使公務人員及勞工之國定假日趨於一致,
BUT!
如前所述既然所有單位都能採用二週變形工時而產生空班,
那麼只要懂得運用,事業單位在經過與勞工「協商」後,
導致排定的空班「剛好」都與國定假日重疊,
那麼,國定假日的意義也形同虛設了。
以上,不是我們要危言聳聽,
也不鼓勵雇主採用極端的方式去影響勞工權益,
但最不樂見的,是某天勞工被吃掉了哪怕一天的國定假日,
實質的權益受損了,卻才發現雇主根本沒有違反法令,
我們的勞動基準法,還符合第一條所定的「保障勞工權益」宗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