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個法律問題,我們公司每年農曆年初都會跟員工簽一份員工規範,員工規範有公司章跟員工簽名蓋章,沒有律師章,內容有兩項我有問題是否合法?還是寫爽的?如果有律師章是否有法律效應?一、公司員工離職後三個月內,不得於公司附近一公里內設立相關行業公司。二、離職後三個月內不得於公司附近一公里內相關行業公司任職。
maxboss wrote:首先這才1公里與三...(恕刪) 如果是在台北市一公里是很近的距離而且常常會有相同店面、公司、企業的集中區例如東區西門町等的餐飲服飾、五分埔服飾、林森的酒店、南昌路家具、法院附近的一堆律師事務所 等等常常集中在幾百公尺範圍內....
dgkevin wrote:我不清楚樓主實際的狀況,但是我認為:做人厚道一點,盡量與人為善,如果您的一身本事都來自老東家,才三個月大不了忍一下。這份文件,看起來沒啥效力,就只怕人家要搞你的手段不會走法律途徑。.(恕刪) 厚道?和善?台灣員工差不多是全世界最和善,最軟弱的了,很多人的存款可以吃個幾年沒問題,但還有很多人每個月趕著交貸款、交孩子的學費、要奉養父母…三個月可能是十幾萬的薪水,你公司叫人家吃沙嗎?公司列這個條文有厚道嗎?有考慮過員工的處境嗎?
只要內容沒有違法,就是合法。^^^^^^^^^^^^^^^這個內容未必合法,合約如果不平等、違反公序良俗,也會被認定為無效,我個人認為這個合約並不平等,公司如果可以限制三個月和一公里,那別家公司可不可以限制六個月和三公里?可不可以限制一年和十公里?這明顯是對受顧者的不平等,但畢竟不是專業…還是讓專業的來回答,只是對這種自私的公司感到很不恥…
david92 wrote:這個內容未必合法,合約如果不平等、違反公序良俗,也會被認定為無效,我個人認為這個合約並不平等,公司如果可以限制三個月和一公里,那別家公司可不可以限制六個月和三公里?可不可以限制一年和十公里?這明顯是對受顧者的不平等,但畢竟不是專業…還是讓專業的來回答,只是對這種自私的公司感到很不恥…(恕刪) 你知道公司設置競業條款,競業禁止期間是要給補償金的嗎?表面上看起來限制離職員工3個月不平等,實際上這3個月公司還得付補償金,公司不付就是競業條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