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孩子從懷胎出生到成長茁壯,都是父母親最平凡的願望,
而在現代社會中,雙薪家庭已成為常態,如果你/妳未來有機會為人父母,
就更應該要知道這些權益,因此,我們作成這篇文章,
希望對各位版友們有微薄的幫助。

圖文網誌好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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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五月第二個星期天,
是用來紀念所有辛苦懷胎十月的母親們,
而在現在社會中,
應該是越來越少女性可以好好待在家裡安胎或照顧小孩,
因此,提高母性保護,並進而促進性別平等是現在的趨勢,
不但是憲法第156條所定的基本權利,
更是避免少子化日益加重的核心議題。
母性保護又稱生育保護,僅是性別平等的其中一環,
而本篇既然是母親節特輯,
重點自然就放在產假與相關權益等。

以下,就照著女生從懷孕到育嬰期間會運用的權利,
按階段逐一說明吧!
一、安胎休養假

聽聞過很多女性勞工,懷孕後被雇主要求辦理留職停薪,
或甚至自己主動要求留停的,
但其實這將會嚴重影響勞工權益,
一來留停期間的年資可以不被承認,
二來即有可能會吃到產假的期間
(因為產假最遲從生產日起算,不得遞延,可參照性平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
因此,懷孕的女性勞工,
如果真的因為須要安胎無法工作,
只要檢具醫生開利的安胎證明,就可以提出安胎假,
相關法源依據如下:


安胎期間的天數是併入普通傷病假的計算,
一年內有30日可計給半薪,
詳細計算可參考:勞工請假規則大剖析(下)
另外,如果有堅強的女性朋友依然不願請假(或出於無奈無法請假),
為了保護胎兒,
還是有可以向雇主請求調整到比較輕易的工作唷!

二、產檢假與陪產假

懷孕期間,每位準媽媽一定都會有產檢的需求,
因此法令也保障了女性勞工產檢的權利,並且是以有薪假的方式辦理,
只要提出產檢證明,都可以依法向雇主請假。(法源依據同上)
另外,由於產檢有時後都是半天或甚至幾小時就能結束,
並不需要向雇主請到一整天的假,
因此勞動部104年作成解釋,
讓勞工可以用「半日」或甚「小時」來請假。
勞動部104年5月29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594號令:......考量產前檢查所需次數及時間 ,爰受僱者確有產檢之事實及需求,以「半日」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 另,鑑於懷孕受僱者產前檢查因個人之醫師排診、候診、往返路程等狀況不同, 其次數、時間亦有差異,為利其彈性運用,受僱者如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亦無不可。若以小時計,「五日」之計算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五,共計四十小時計給之 ;受僱者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至於陪產假的規定,
則是在配偶生產的當日以及前後十五天內可以請假,
(參照性平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
由於法令字眼寫的好像很簡單,
實際上不好理解,因此我們用圖片來說明,如下圖所示:

三、產假

接著,就是最重要的產假期間了,
能夠平平安安懷胎十月到順利生產,
相信每個父母都充滿著喜悅,也代表著責任的開始。
有關產假的法源依據如下:


簡言之,產假就是連續性的八週(等於56天)計算,
無論是一般全時勞工或部分工時勞工天數都一樣,
差別指示在於薪資的發給而已。
產假是有薪休假,如果有全勤獎金也必須一併發給,
唯一有影響的是到職未足6個月的勞工,產假期間工資會折半發給。
另外,老闆們要注意到的是,
如果不按法令給付產假薪資或是拒絕懷孕勞工調整輕易工作,
是可以處9萬到45萬元的罰鍰,罰則也較其他條款來的重。
(不過鄉民們應該覺得so so)
四、哺乳時間及調整工作時間

這項權利可能較少人知道,
主要就是讓勞工可以有更多彈性照顧小孩,
其中哺乳時間是要算到工作時間的,
但不建議勞工把哺乳時間用在上班後或下班前的時段來要求晚到早退,
畢竟法定權利該時段是要用來集哺乳,
還是要依實際需求來運用會比較妥當。


五、家庭照顧假

這項權利如條文所述,是讓勞工在有特殊情形的時候可以運用請假,
雖然家庭照顧假併同事假,老闆是可以不給薪的,
但是卻不能因此影響到勞工的全勤或是考績,
也算是一項保障,期許未來或許可以修法成有薪休假,
才能落實其照顧家庭成員的宗旨。
也提醒一下資方們,
上述的規定既然都是法令賦予勞工的權益,
就不得拒絕或阻撓員工行使權利,
否則也是會有相關的罰則的。

總結一下,我們用勞動部作成的圖片來彙整上面提到的母性保護措施:

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的相關權益,
容許我們富堅一下之後再另開篇章細說,
最後,其實依照國際勞工組織(ILO)的建議,
產假期間應至少有12週以上,甚至檢具醫師證明可再延長期限,
因此相較之下,台灣的母性保護措施還是略為不足,
然而,一旦貿然修法延長產假期限,
我們想也可能會加厚了玻璃天花板吧,
希望社會有所共識,朝這個方向邁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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