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請教一下,在進入公司時有簽約(無簽約金)契約只說未做滿一年需賠3個月薪水,但因進公司後卻被要求星期6及所有的國定假日都要上班(責任制無加班費)只能補休,但依忙碌狀況根本無法補完!不管這個月有幾天假都只休4個星期天,每天都上到7、8點(一樣只能補休),目前上班1個半月想離職,這樣我該如何主張契約無效呢?還是真的只能做滿1年?(月薪不到4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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