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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告知離職,公司要求提前走

我想請問,我於106/6/3在公司剛好待滿3年,公司需給予14天特休假,我在4/27提出離職告知於6/22(包含特休結束工作),公司卻要求在提出日第30天(10/06/27)就結束工作日,導致我損失14天的特休及6月7天的假日,這樣資方有違法嗎?算資遣嗎?

因為之前與公司有不愉快上過調解會,感覺公司這次故意要弄我


若公司硬性強制要求的話,我應該如何自保?


以下補充

我們客服業務內容有時會接觸勞基法,誰沒事想跟資方開調解會?勞方被弄沒把握還需要開調解?幹了3年沒功勞也有苦勞,公司今年在勞工局被申訴一堆案件,一堆人離職難道是勞方的問題? 不知道在酸什麼,誰離職不會先算好的?只是沒算這麼精確而已吧?我是找到其他國外工作另一邊在急,所以我才算剛好。

4/27我發mail離職,公司要求在06/27結束工作最晚可延至5/31,我們是客服業為排休制,今年度我還有剩6天特休,我在5/29到5/31排特休3日,6月班表預計在排特休3+1日休假至4號(班表未出),從自願離職變成非自願離職,這樣應該不合理吧...

離職前的工作內容相同,不需要交接但也沒有辦法混日子


2017-04-29 9:2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公司
看不出來公司有違法4月27日提離職依法公告30天要你掰掰.有啥刁難可言??????

你自己的要求其實過分了點.4.27日提離職硬要撐到6.22才走公司人資很難請人耶


你自己都很清楚6月3日才能滿3年了你為何不延後提離職.是你在刁難公司吧???

都沒心要做了還硬要凹那14天特休加一個假日

千算萬算的想跟公司計較.........只能保佑你下個工作能遇到佛心公司~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ss15911 wrote:
我想請問,我於106...(恕刪)

這就是想占便宜數學又不好的下場,應該6/4提辭呈,假期先拿到再說,
況且離職不是用工作日算的,而是包含應有的假期。

你太有情有義了,又或說你想在法律上站到完全的便宜,當然,這麼做是對的,
法理上你完全站得住腳,那就不用想太多,照計畫走。

至於那些慣老闆,該讓他們知道,請神容易送神難的道理。


ss15911 wrote:
我想請問,我於106...(恕刪)


法律 似乎你比誰都清楚

自己都知道 何時滿3年 何時提出 預告離職

那為何沒想到 這是公司要怎麼出招的問題??

出招了 你反而不會了??

那不是落掉了??

勸你趕快 勞動基準法 拿出來研究一下吧!!

擺明就是 勞資雙方的糾紛 自己也說明了

你以為 法律是最後 仲裁嗎? 先問你自己 先受了那些傷害 有沒有辦法補回來 才是真的!!
你沒有損失14天特休假,你只是損失(14-7=7)7天特休假啦.
ss15911 wrote:
我想請問,我於106...(恕刪)

滿3年特休14天
是要在滿3年的第四年才有14天特休可用
你6/3才滿三年正常來說你現在才滿2年只有10天特休
6/3的滿3年特休,也不能用在兩個禮拜內
特休都是用在整年度

AlgerChen wrote:
你沒有損失14天特...(恕刪)



一例一休後公司特休假是不是能以到職日計算?
公司沒有違法喔 法定就是在你要提離職"預定離職日"前的30天告知雇主
但是雇主坦白說 不需要等你"預定離職日"讓你離職,30天是讓雇主找人頂替
如果沒找人打算 隨時都可以直接讓你離開,你說的滿3年就不成立
看來只能說你下錯棋了,認了吧
反正都已經決定離開公司,往前看比較實際一點。

cathyies wrote:
公司沒有違法喔 法...(恕刪)



是30天"前" 這個前應該怎麼解釋??
我們常常以為自己算得很清楚其實老闆心裡的那把尺真的都比我們更加的清楚然後也不會有錯誤的地方,當然也有老闆真的腦筋不怎麼好。以前總覺得大家數學不是很好但是找你當了老闆之後你就會發現你的算術越來越好了所有的東西都變得更加清楚了你的底薪是怎麼來的你的名目有多少老闆真的很厲害因為你的底薪越低然後名目上的津貼越來越多年終的時候是按照底薪來計算!你不覺得這些人真的是高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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