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解說本公司的薪資結構
俸點(年資+考核累加)+本薪+全勤+伙食+固定服務獎(沒投訴或被主管抓到)+業績獎(客戶數+營收數)=薪資
加班費=薪資/30/8*(加班時數*倍數)
扣的就是勞健保那些
因為業績獎會跟著上班時間加長而增加,最近被檢舉加班費給的不足
大主管就講:把加班時數產生的獎金部分變成加班費就可以了
小弟乍聽感覺:對阿,沒有加班就沒有那些額外的業績獎,
但是,這樣有合法嗎? 翻了翻勞基法和找網路分享,沒有看到案例
求前輩先進大神們幫忙,大主管這樣想,對嗎?還是要怎樣改才合法?
補充:
個人是覺得即使可以,計算上也會非常困難去區分到底多少是正常工時產生,多少是加班工時產生
想建議把每月業績獎固定額,然後在三節和年終時再補給回去,只是這部分也容易被捅說變相減薪
薪資單例子
正常工時37000=1600+18000+3000+2400+1000+(8000+加班產生的獎金3000)
免稅加班費7500(僅工時)
扣除 勞健保
因為勞基法不保障獎金部份
有些公司加班有獎金,但不額外給加班費
這樣是違法的
所以有的公司就把獎金挪去報加班費名目
譬如本薪30000,獎金10000。 月領四萬
該月加班費應發8000,當月就變成本薪30000,獎金2000,加班費8000。實際月領一樣四萬
只能說勞基法不保障這一塊
所以臺灣雇主很愛用低底薪然後靠獎金名目來撐高薪資
獎金的名目因為不受勞基法保障,就變成雇主可以隨時"共體時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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