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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類的加班費算法_大神求解這合法?

先解說本公司的薪資結構
俸點(年資+考核累加)+本薪+全勤+伙食+固定服務獎(沒投訴或被主管抓到)+業績獎(客戶數+營收數)=薪資
加班費=薪資/30/8*(加班時數*倍數)
扣的就是勞健保那些

因為業績獎會跟著上班時間加長而增加,最近被檢舉加班費給的不足
大主管就講:把加班時數產生的獎金部分變成加班費就可以了
小弟乍聽感覺:對阿,沒有加班就沒有那些額外的業績獎
但是,這樣有合法嗎? 翻了翻勞基法和找網路分享,沒有看到案例
求前輩先進大神們幫忙,大主管這樣想,對嗎?還是要怎樣改才合法?

補充:
個人是覺得即使可以,計算上也會非常困難去區分到底多少是正常工時產生,多少是加班工時產生
想建議把每月業績獎固定額,然後在三節和年終時再補給回去,只是這部分也容易被捅說變相減薪

薪資單例子
正常工時37000=1600+18000+3000+2400+1000+(8000+加班產生的獎金3000)
免稅加班費7500(僅工時)
扣除 勞健保

2017-04-24 10:06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加班費
政府的邏輯...有說的才有違法,沒說的就等解釋,不解釋的就自己去想了
老闆的邏輯...法條有寫的都不一定會去遵守,更何況法條沒有寫的就當然更不用擔心了。
員工的邏輯...應該是怎樣才對,政府為何不管,老闆為何這麼無良。

所以三者永遠不會有交集。
mdlan1 wrote:
先解說本公司的薪資...(恕刪)

這要看公司規定或合約吧
獎金就獎金,跟加班費是兩回事
不是自己任意更動名目重新計算就好了
單方面任意更動勞動合約合法嗎?
所以根本沒必要去追究哪些是加班時產生的獎金
如果薪資結構可以任意更改合理化,這種公司還是早點離開的好

有業績的人,獎金被拿去當加班費
沒業績的人,到時告上勞工局,公司還是要補足加班費
那做出業績的人是傻子嗎?
很遺憾,是合法的

因為勞基法不保障獎金部份

有些公司加班有獎金,但不額外給加班費

這樣是違法的

所以有的公司就把獎金挪去報加班費名目

譬如本薪30000,獎金10000。 月領四萬

該月加班費應發8000,當月就變成本薪30000,獎金2000,加班費8000。實際月領一樣四萬

只能說勞基法不保障這一塊

所以臺灣雇主很愛用低底薪然後靠獎金名目來撐高薪資

獎金的名目因為不受勞基法保障,就變成雇主可以隨時"共體時艱"了


yagami7215 wrote:
很遺憾,是合法的因...(恕刪)

蝦米!?
真是增長見聞
那不就會變成像我說的
沒獎金可挪為加班費的,最後告上勞工局,還是會拿到加班費
那叫勤奮的員工情何以堪
而且「加班費」是以底薪加獎金=薪資,下去計算的。

所以很多公司都會把獎金減少以避免加班費暴增。
cd0928 wrote:
而且「加班費」是以...(恕刪)

這也是為什麼我建議獎金變成固定一個上限額
(加班時薪不得小於工資時薪)
超出的就真的不是算成加班費 就是變成不列入工資項目的獎金
因為董A交代不能墊高總薪資成本 只能乾坤大挪移

不過也有大大說 這種片面更改的會變成糾紛
但 你們知道的 就是會那樣和那樣
老闆罰不怕 反而再被罰換我要怕

<沒獎金可挪為加班費的,最後告上勞工局,還是會拿到加班費
那叫勤奮的員工情何以堪>
這種人最多拿一次和告一次公司 就掰掰了
除非你忍五年 那就可以拿到不少
但公司也可以出招只會被罰到少少又補給你少少(無憑據)

blood0819 wrote:
蝦米!?真是增長見...(恕刪)


的確,如果沒有獎金可以挪移,那麼員工加班後,雇主一定要發加班費

沒給加班費的話只要員工提出證據告到勞工局,雇主都是要吐出來的

其實,直接從獎金上面去刪就好了…
畢竟即便是經常性發放的獎金,終究是獎金,不是約定薪(除非合約上有特別寫)
所以這計算方式隨時可以微調
當然,按新制調出來的結果就是:總薪資支出不變,加班獲得的薪水比重上升&非加班的正常薪水下降(以獎金方式調降)
簡單來說就是『加班萬歲!!』

mdlan1 wrote:
這也是為什麼我建議...(恕刪)

說真的
真的搞到告上勞工局,通常也不會想幹下去,就等領資遣而已
而且告上勞工局,應該也沒打算好聚好散,不把公司弄臭怎麼甘心
只能說看誰關係好,臭的到底會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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