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旭東旗下集團在一例一休實施後也跟著吃大補帖

一例一休實施後各行各業各出其招,整個社會充斥著許多亂象,勞資雙方都在各吐苦水,許多勞工因不諳法令或迫於無奈,被資方單方面強迫同意其所提的勞動條件,這時後政府又無法有效保護相對弱勢的勞工。

我弟是在亞x集團下的x東混凝土廠工作,是基層人員。他們工廠每天都有出貨營業,在台灣算是有些規模與名氣的公司。他們公司在一例一休以前星期假日都有上班,假日上班白天至少還有假日出勤的加班費,這也是勞基法所規定。我問我弟說需要假日還去上班那麼拼嗎?他說他們那種行業都是需配合營建工地上下班沒辦法,常常有時早上出們上班,到了第二天早上還沒下班, 請不要懷疑,工時就是那麼長,問他為什麼做的下去且超時工作已經過勞了怎麼不去勞工局檢舉,他說小孩還小還有房貨要繳所以要忍耐下去,我想這是台灣大多數勞工的悲哀

我要為我弟抱不平的是他們的公司現在針對一例一休的做法是把出貨量少的星期日設定為例假日,重點來了,他們公司是說法令有規定休息日可以挪移,所以他們公司片面把星期六需要上班的人當天設定為工作日,休息日就被挪到星期一到五出貨比較少時強迫休,在公司不增加人員的情形下,其他人要去分擔原本的工作又變得更累了。神奇的是 他們公司在一例一休之前,員工假日上班還會有例假日出勤加班費支出,在一例一休後的現在,叫員工星期六或日上班反而不用付加班費給勞工增加人事成本,因為已經被設定成工作日了,好像是政府認證背書的 是不是省很多!

我就跟他說如果你們公司可以随便挪移假,那國定假日或過年時大年初一、初二、初三如果真有人叫料是否也可以跟其他正常時間對調挪移而不用支出半毛假日加班費又不違法?法令處處有漏洞!我們偉大的立委諸公們,你們是故意留的嗎?聽他說他們工廠的管理階層都是休六日所以無感,只有基層員工被不平的對待,他們也有同事不願意如此,可是有很多人還是勞退舊制在硬撐著,他說公司高層告知他們不願意配合可以自行離職。,我是建議我弟不要這在無良的公司做。他說是有一些同事已經在尋找其他出路了。

發文是為我弟抱不平外也要提醒一下如有求職者在要去亞x公司應徵基層工作時要多注意尋問他們的工作時間內容,不要被公司的名字所誤導了。
2017-03-25 22:51 發佈
linfj0915 wrote:
他們公司是說法令有規定休息日可以挪移,所以他們公司片面把星期六需要上班的人當天設定為工作日,休息日就被挪到星期一到五出貨比較少時強迫休,叫員工星期六或日上班反而不用付加班費給勞工增加人事成本,因為已經被設定成工作日了,好像是政府認證背書的淚 是不是省很多!(恕刪)



沒違規啊

一粒一休的本來就是為了資方利益而定的




勞檢罰的小錢,大公司是沒在怕的,更何況勞檢是被動的單位,如果事業單位勞工沒有具名檢舉,公務人員吃飽沒事幹去找事做?

從以往的新聞事件來看,徐大老闆是很強勢又有靠山的,可能直接換工作比較快。

混凝土製造業適用8周彈性工時?
八週彈性工時(第30條第3項):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8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
休息日沒規定,排滿8天就可以,似乎符合法規@@
你可以叫你弟減少開銷阿!何不 Cost down ?
很正常
我們這也是這樣玩的
等退休的人會忍
沒什麼年資的人就換吧!
水泥廠預拌混泥土廠

算的是司機跑的趟數

基本底薪都很少

爭取加班費一點意義都沒有

爭取到加班費了不起一個月多一兩千

公司一趟只要扣10元

一個月都不只一兩千了

levi0704 wrote:
水泥廠預拌混泥土廠...(恕刪)


開大卡車
不是都年薪百萬起嗎??
周建序/和諧國際法律事務所

最近一例一休上路以來,負面效應不斷顯。 現,反對聲浪此起彼落, 但是我們終究發現談論批評反對者多對本制度一知半解,不願花時間理解新制度,為了特定立場或特定目的一謂的批評來博版面,將任何的抱怨或一切的不順利均歸罪於一例一休,很多的理由根本未論及制度本身的核心問題,邏輯上矛盾者更是比比皆是!

不能砍掉重練的堅定理由,茲分述如下:第一、例假未必是周日,休息日亦未必是周六近來對一例一休充滿著不正確資訊,如「一例一休無視服務業的產業特性,服務業的特色在於需求導向,配合顧客提供即時性的服務,周六、周日又是消費者放假,最有空的消費時段,透過工時限制、休息日的加班費提升、例假日的不能工作,限制其彈性及營業收入,影響企業效率至鉅,最終將影響………」。殊不知自《勞基法》施行 (1984年8月1日) 以來,該法第36條即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該法並未強制規定此一例假一定要在周日,一例一休修法後亦從未規定休息日一定要在周六,勞資雙方可另行約定休息日及例假日,可立即解決上述問題,何來以上之問題!難道勞工不應該每7天中有一天例假嗎?難到要落實周休二日,要立即直接邁入僵硬的每周二例嗎?不先從每七日有一例一休保持其彈性嗎?論者尚不知一例一休中的「例」,根本非屬本次修法一例一休新法的問題,例假原本就不能上班,需讓勞工休息以避免過勞,這樣的規定在台灣已超過30多年了,如果原本就守法的事業單位,一例一休其實影響其實很有限!第二、四周變形工時,彈性已足夠變形工時又稱彈性工時,在台灣亦有20多年的歷史,事業單位多半不了解,當然不懂得運用此排班方式。此制度每日可達正常工時10個小時,不包含休息時間,勞工每二周應有二日例假不能加班,透過休息日可以加班的規劃,讓雇主排班最多可達連續上班17天(不是24天),勞工總是要有合法的休息時間,我們認為這樣的排班已經彈性!論者不思變形工時制度內涵卻謂排班缺乏彈性,企業人力成本大幅增加,或因應縮減營業時間造成的業績下滑。《勞基法》的30條之1正是四周變形的法律依據,目前多為服務業包括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資訊服務業、綜合商品零售業、醫療保健、保全業、加油站業、理髮及美容業、娛樂業、觀光業、居家照護業、零售業、餐飲業等40個行業,勞動部近日已確定將公告瓦斯零售及分裝業亦有適用。勞動部的公告有前揭法律規定的授權,完全合法,本文認為未來勞動部應研議更多的行業適用,即可解決特定行業的排班問題!第三、一例一休是進入真正一周二例前的準備,是進步彈性的立法改革總是痛苦的,若一例一休都無法接受,遑論一周二例,我們希望再過幾年即可進入一周二例,如此才算是彈性而進步的立法。論者有認為休息日高額的加班費,且加班費未滿4小時以4小時計算,未滿8小時以8小時計算,未滿12小時以12小時計算,讓雇主增加過多的人力成本加班費,反讓勞工領不到加班費,對勞工仍無助益,卻引起物價上漲,三輸的局面。然修法前周六加班,依舊法雖規定加給1/3與2/3,然事業單位大多再給付一倍工資,於此情形與修法後的加給1又1/3及1又2/3其實每小時工資僅1/3及2/3的差額!加班費成本幾乎並未如想像中的多!且過去有解釋令亦規定,於國定假日要求勞工上班,即使1小時,已使勞工無法充分運用該假日了,準此當日加給工資應以8小時計算。其與今日休息日加班費以4、8、12小時計算相比,休息日加班費計算其實不多!所以,根據某大晶圓製造業上市公司估算因一例一休增加的人力成本,也只不過增加約3%,與台大某學者估算因人力成本而漲價的服務業漲幅約為3%,若超過5%便不合理,真的是不謀而合!第四、特別休假未休完,不論任何原因,均應發給未休完日數之工資為了保障勞工的權利尤其是弱勢勞工,如此規定是不夠彈性,即便勞資雙方合意遞延,仍與本條項的規定不符,雖然不盡人情但立法者亦有其不得已的理由!論者有將未休完日數發給之工資誤解為發給獎金,而進一步以為是雇主額外給付恩惠性的獎金,認為又是一個成本支出,又是一項錯誤。蓋此金額原本即應支付給勞工,根本無所謂勞工故意不休完或不小心沒休完的問題。第五、《勞基法》第四章不能刪除一例一休是規範在《勞基法》第四章有關工時規定,今日更有人又批一例一休,卻論述主張乾脆把第四章全數刪除,讓各事業單位自行規定,又是一大謬誤。果真如此勞工與雇主或勞工團體即工會或雇主與雇主團體將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協商此一勞動條件,想像屆時短期間罷工風潮瞬間應運而生,社會將為此付出更多的成本,那才算是台灣的浩劫,我們承受的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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