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01版友好
我想請問大家 一例一休為什麼會不好呢?
實際上一例一休應該是更保障勞工的 但為什麼最後反而造成了反效果?
舉例來說:
假設你的月薪換算為時薪是$150
假日(休日)加班8小時的"加班費"有1900
修法前只有700
而勞基法原先是說 "每7天至少有1天休息"
↑並沒有規定一定要周休2日
一例一休則改成 "每7天休2日 其中1日為例假 1日為休假"
其實我認為新法給勞工有保障的休息日
如果真的要勞工加班 也要付更多的加班費
那到底為什麼不好呢?
一例一休不好的點是在於法案本身嗎?
還是說是因為不肖業者不遵守法案 或者是採用一些偷雞摸狗的行為 才讓它變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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