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高手大大:
我職業婦女,每日約固定時間送小孩至國小後,直接前往公司上班,於送小孩路上發生車禍,申請職災被駁回,理由為非上班之應經途中順道路徑,,但我每日固定路線上下班,,適當时間日常生活必須行為,國小也不會因你上班而轉校,,於親情倫理,且我並沒有明顯不合理的繞道而行的行為,所以對於應經途中從寬認定,有人有申請過個案申請重新審議呢?
我是派遣工,派遣公司有認同我職災,幫我送勞動部勞工局申請職災,但勞工保險局回函表非上班之應經途中順道,所以我想於60日內填具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但順道的認定到底為何? 請教大大.感恩
季小龍 wrote:
請教各位高手大大:...(恕刪)
給你參考一下
要強硬就請勞保局出面吧
要和氣就跟公司溝通看看
39.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途中,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其係為上下班之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順道路徑之日常行為,且無審查準則第18條所列舉之交通違規情事所致者,得視為職業傷害。惟仍應依個案事實予以認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8月16日勞保3字第0950037118號函
原文在此
算職災;其因該次傷害以致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經住院或門診治療達四日以上者。。。。
載孩子算是固定往返就業場所之途中。
其中重要條件是你開車不能違規或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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