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小弟因為某些事情於今天申請離職
本來跟人資講3/1離職
結果人資說公司沒有在3/1離職
後來我仔細一想,才想到我3/1就滿一年了
就多七天特休,可以換薪水
且交接時間也來不及,同事也哇哇叫
那我有什麼辦法要求3月後離職呢
可以說預告日期未滿十日嗎?
mobil123 wrote:
各位大大好
小弟因為某些事情於今天申請離職
(恕刪)
小弟從事人資工作10多年,就您的問題回答一下:
1.沒有在3/1(月初)離職?
Ans:一般公司約定俗成不太同意勞工於月初離職的原因,並不是因為法律上有所規定,或有其他窒礙難行之處,而且在於台灣一般公司都是以月薪制,並於次月初發放,若有員工於月初離職,尤其是1號離職,除於次月計算薪資時需算你1日薪資外,另雙方勞保費及公司提繳勞退都須多計算1日,這種破月計算薪資,多數人資人員非常不樂見,而公司也會覺得多一日無此必要,因此有些公司才會對員工說無在1日(或月初前幾日離職)的說法。(健保為按月記,只要在當月最後一日前轉出,該月就不會有保費產生。)
2.預告期的問題?
ANS:勞基法第15條"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這是勞基法上之"文字"規定,但就目前法院的實際判例上認為自願性離職員預告期之目的,在於勞資方雙工作交接與人員指派接替上之緩衝,因此應採用"有效說",而非"限制效力"。因此您若想以預告公司未滿10日,而要求公司須在3/1以後才能讓你離職,此理由頗為牽強。
因此我比較建議,若離職日期尚未談定,可與您的主管與交接人先協商離職日,並說明若於2/28前離職,工作交接時程不足,目前與您交接的同仁也因此怨聲載道,最後並表達您的到職日為3/1,若公司提前讓你在3/1前離職,似乎讓你權益受損之嫌。(這部分屬勞工個人權益,可以"和顏悅色"的為自己爭取),由主管與人資討論於3/1以後再離職為佳。
最後建議您離職的日期別如此"精準"的選在3/1為妥,晚些時日為佳。其實就比較有點規模的公司,HR同業間針對應聘人員進行Reference check,若您讓現在公司的HR認定您"多撐一天,就可再賺7日"的心態,畢竟每個人的胸襟不同,對未來謀職可能都埋下不利的伏筆。
另外您說你們人資騙您?您個人都是事後才想起你的到職日,,除非您的HR真的記得您的到職日或是有先調閱您的資料,不然單憑這點就懷疑他騙您?似乎有點武斷,離職的意願、日期都是您提的,就HR的工作習性及就公司運作考量,通常不希望員工於月初離職,亦或月底報到。
GeorgeBogo
所以你舊公司3/1離職、新公司3/1生效,這樣才不會有空窗繳到國保
因為前公司沒有扣款、後公司扣款,這樣才沒有重覆扣
如果3/1離職、3/2新公司報到,那之後會收到3/1國保通知,1天空窗期就是要繳1個月
你的情況,我覺得公司不想付你4天假的薪水等相關費用
得了教訓後,我離職單絕對是填每月1日"離職生效日"
你只要強調離職日是生效日,而不是做完工作日的最後一天
(基本本來就是這樣解釋才正確,除非制度有改了,但就去年我遇到的還是我所描述的)
如果不想要有月底假日不發薪的、或是遇週末不想發薪的爭議,就選月底日非假日的提出離職(做到月底)
那生效日絕對是每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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