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去年十月新進一家小型約10人的小公司,
老闆在上週針對新制上路有對員工做一些說明,
但是他卻要求員工,若是要請半天假or一天假,儘量請事假or病假?
不要用特休來請半天or一天??
待過其他公司的我,從來沒有聽過這樣的規定,
又說新年工作挑戰很大,請特休要前二個月提出??
勞基法真的有這樣的規定嗎?真的感覺非常莫名其妙?
又說我們新進人員半年有三天特休,一年有七天特休,
他(老闆)的解讀方式是:
ex:今年1月份到職,6月份有三天特休,
6月份到明年的6月份才會給你七天假。
我怎麼覺得也是怪怪的?
不是應該今年1月份到職,6月份有三天特休,到明年一月就有四天的特休,
所以共是七天假才對嗎?
很多的員工反應都很大,行政小姐要我們先寫一些理由來跟老闆溝通
想請大家幫幫忙,提供一些正確的資源與法條去跟老闆溝通,謝謝
雖然這家亂七八糟,老闆怪里怪氣的小公司,年後有些待不下去了,
但還是希望可以幫大家提供一些有利的法條資源,謝謝^^
不然那個自以為是的老闆,永遠都以為他說的就是正確的><"
雖然: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但是員工的特休假沒有休完,雇主還是要發給工資的。
依你所述,老闆比較想加發工資給你們的樣子
另外特休假的規則是 滿6個月有3天,滿1年未滿2年有7天
若是A君 2017/1/3到職,則是2017/7/3起到2018/1/2之間有3天特休假;2018/1/3-2019/1/2之間有7天。
若是B君 2016/1/3到職,則是2016/1/1起到2017/1/2之間有3天特休假;2017/1/3-2018/1/2之間有7天。
而B君的2016/1/1到2017/1/2之間3天特休假 沒有休完,要折算工資發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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