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公司2017年的休假方式為"星期日"為固定休(例假日)禮拜六要求員工上4個小時,另外額外給2天假排休!!
請問這樣真的有符合新制的一例一休規定嗎?
例如:星期一~星期四上班8個小時,星期五上4個小時班,星期六上4個小時班,這樣看起來是剛好40小時啦,但是這樣還是要連上六天班啊!!
只是這樣有符合7天有"一天休息日"+"一天例假日"嗎
新的一例一休是不是不能連上6天班啊
另外"公司到目前連個公告及公文都沒有只有口頭告知"!!本來想拍照留底拿去相關單位詢問!結果公司連個白底黑字公告也沒!!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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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司似乎是要員工:星期一~星期五上班8個小時,星期六上4個小時班,一個月另外給2天假排休!!
如果是這樣呢?完全沒有加班費嗎?
公司要員工把那兩天全天假拆成4個半天假(4小時),各分成4個禮拜各排休半天(4小時)分配完!!
越想越不對~這樣是要怎麼安排兩天的連假啦?!好好的一個禮拜應有的一天休息日被硬拆成兩個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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