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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平台訴求合理嗎?轉貼—公務員加班時數限制及加成應比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公平對待勞工朋友與公務員,以符合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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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公務員與勞工適用的法令,覺得對於政府扮演的雇主角色,正是現在勞檢認為無良惡壓榨員工的那一種雇主,大家都講公平,政府應從自己做起,不然如何要求企業能夠遵守勞基法規定呢。

目前勞動基準法修正後,勞工每日8小後加班費,前兩小時1.33倍(公務員1倍),後兩小時加班費1.67倍(公務員1倍),休息日前兩小時外加1.33倍(公務員1倍),兩小時後加班費外加1.67倍(公務員1倍),休息日出勤1小時應多給4小時(2x1.33+2X1.66)(公務員出勤一小時給1小時1倍加班費),休息日出勤5小時應多給8小時(2x1.33+6X1.66)(公務員出勤5小時給5小時1倍加班費),勞工每日工作不得超過12小時,否則雇主被罰(公務員沒限制加班時數,但每日超過4小時不給錢)

勞工例假日出勤1小時應多給8小時1倍加班費+補休一天(公務員無例假日,休息日出勤1小時給1小時1倍加班費)

勞工限制每個月不能加班超過46小時是保護勞工過勞,超過雇主要被罰錢,超過部分還是要給勞工加班費。

公務員限制每個月加班費不能領超過20小時是要控制預算(明白講就是雇主(政府)不想給錢),加班超過部分只能換補休(加300小時也不管你會不會累死...就是不給你錢,隨你怎麼加),補休看的到吃不到,六個月沒休就自動消失(勞力換來的對價,憑什麼消失不見???)

加班就應該給加班費,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怕公務員加班太浮濫是管理的問題,工作太多,人太少,要去檢討改變勞逸不均的問題,現行設計對於業務量大可憐公務人員太可憐(每天晚上7-8點後去看看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等等業務量大的縣市政府大樓,有多少人還在加班),工作那麼多哪有時間補休,限時6個月不補休就消失,到底是什麼道理,公務員過勞講坦白沒有任何保障,勞工過勞,雇主至少要賠償7-8百萬至1-2千萬的賠款,公務員許多人做著做著就中風走了,從來不會有人去調查是否跟工作量太多有關,現在任何事都要講公平,政府何不以身作則,告訴企業這樣給加班費企業是可以生存的,不然自己都出不起如何要求企業如此對待勞工。


利益與影響

我常常跟企業主、雇主接觸,我跟很多雇主談論到此事,雇主普遍不能認同,很多要求雇主給予勞工的福利、加班費、工資工時等等,其實政府本身是做不到的,如果政府自己都做不到,何以要求雇主給於勞工這些福利呢? 政府目前高喊轉型正義,卻長久以來並沒有公平對待公務員,如果藉此拉平公務員與勞工差距,將能讓社會更公平、更和諧,只要目前要求僱主遵守勞基法的部分,拿來適用公務員,讓企業雇主知道,政府這樣要求不是做不到的,相信企業主也能更支持政府政策,繼續投資台灣。



而且要求政府機關只要公務員加班就應給加班費(並加成),因為預算控制關係,就應積極管制公務員加班,如此才能突顯問題,哪個部門的人力不足,哪個部門的人力浮濫,並且加強績效各單位管理成效,才能有效控制加班時數,減少浮濫加班,淘汰低效率公務員,提升政府整體效能,其實真的能有效管理,整體加班費不但可能不會增加,還有可能減少,還能減少政府開支。回歸正常,真有事真加班就該給錢、沒事浮報加班從上到下都應整頓。
2017-01-01 13:04 發佈
加班! 我常加班 但沒得申請加班費!
既然要公平,是不是特別休假也應該一併討論?

zgenius wrote:
是不是特別休假也應該一併討論?

我認為這點是可以討論的,畢竟他們說現在公務界不像以前業務這麼輕鬆,有的很繁重,是否需要那麼多休假是一點,且公務界大部份薪水不高,只是穩定一點,現在物價飛漲,薪資不漲的狀況下,或許很多人需要錢來養家,一分一毫都需要斤斤計較,這可以談,若可以透過減少特休天數,換取加班費與加班費的合理制度,這確實是可行的,我這樣認為。

總體看下來一例一休,休假跟薪水,我認為現在的勞工比較偏向加薪而不是休假。
這是我的體會,不一定真正準確就是。
當然可以討論
現在坐辦公室的勞工

幾乎都是責任制

贊成公務人員也跟進

所謂責任制就是 時間到 你就要來上班

事情做完 還沒到下班時間 你還是要乖乖待著

下班時間到了 實情還沒做完 還是一樣乖乖待著

littlesnow wrote:
當然可以討論 現在坐...(恕刪)


關於責任制,政府已有示範了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節略)

五、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管制規定:

(三)各機關簡任以上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除前款但書所列各類人員外,均不另支加班費,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擇期補休假或獎勵。
jason_yung_jason wrote:
關於責任制,政府已...(恕刪)


示範啥?

勞工連小小工程師都是責任制

連補休都省了

政府哪比得上一般企業..........

littlesnow wrote:
示範啥?勞工連小小工...(恕刪)



嗯,比不上
但也不能跟著做
補休是好聽的,既是責任制,公司給你補休,你休了事情還在,再加班處理,變成循環
越想要用法令規定 其實越複雜
365行 行行有各行的情況 卻硬要同一個法律 - 軍人24小時 - 要怎麼辦?

真正受害的 更可能是政府
因為國營事業的加班費 會非常可觀 !

忙了一圈 真正收益的 .... 兩敗俱傷的法案
有些人真是惟恐天下不亂

什麼是公平???

什麼是正義???

正在追補嫌犯的警察, 時間一到,8小時準時下班,因預算已花完。以後不必再追。

正在開刀的醫生,因已超過勞基法的加班時數,告訴病人,為遵守法令,時間已到,不用再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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