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主管私下透露, 過年前後, 小弟就要被資遣, 但有可能會給我一筆錢, 以自動離職的方式處理,
但這筆錢小弟該怎麼談才能拿到最多又合情合理又合法呢?
1. 基本的就是原本勞基法規定的資遣費加上6個月的失業給付,
2. 但由於這筆錢是以獎金方式給付, 可能要課稅, 所以我會希望再多給今年所得20%, 以預防明年或後年所得稅衍生的費用
3. 如果需要簽競業條款的話, 應該要多少錢才算合理, 目前是以每個月的半薪X競業年限,
不知道小弟這種說法合理嗎? 有沒有有相關經驗的人, 可以分享一下,
謝謝!!!!
windkiss62 wrote:
由於主管私下透露, ...(恕刪)
不要自動離職,等正式通知,有時候主管真的很唬人..
除非你能當下找到工作,不然非自願性離職還能找勞工局申請失業補助與職業訓練..
http://www.bli.gov.tw/sub.aspx?a=1dzDEv6snTw%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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