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願:想走就走,解除勞保
2.非自願:提早一個月或給一個月薪資,給年度資遣費,通報勞工局
---------個人理解為以上,不知有無少寫的----------
一般公司會叫你快點走,多給你一個月薪資,叫你寫自願離職,不知是不是通報勞工局 資遣要扣點數呢..?
公司憑甚麼叫您走?您犯了什麼錯?還是有什麼把柄在公司手上?如果都沒有就別走,要怎麼走,你都是可以跟公司喬的,如走資遣方式,一切按勞基法,拿你該拿的部份,你拿得錢是不需課稅的,公司也要通報勞工局。你也可以跟政府申請6個月救助金
有些公司不想要通報勞工局(資遣人總是不大好……),一些囉嗦的程序,可能會私底下跟員工喬,還是會給一筆錢,只是這筆錢可能會以其它名義給(比如獎金金之類的……),這筆錢可能就會被扣稅,公司就當做一般離職方式,給你離職證明,有時候拿離職證明比拿資遣證明好一些,資遣證明可能會影響您找下一份工作……
兩種方式就看你怎麼喬,千萬不要被公司唬嚨了,如果公司不跟你談,就去勞公局投訴,自己的權益要把握住。
fuyilintw wrote:
個人印象如下……公...(恕刪)
"有時候拿離職證明比拿資遣證明好一些,資遣證明可能會影響您找下一份工作……"
去哪得知這種訊息;還是又是朋友說(朋友是誰),聽人說(此人是誰),馬路上說(到底是誰)
然後就到處傳,到處說



我咋都不受影響~~~
喔~~"可能"嘛



一個曾經被資遣的魯蛇經過~~~
Vanity is definitely my favorite Sin ~~~ "The Devil's Advocate" ~ John Milton
這是由勞工方提出的解約,不需要理由,可以是任何原因
非自願離職有兩種
一種是資遣,一種是開除
是由資方提出解除勞動契約,兩者對勞工主要差異在資譴費的有無(還有預告天數)
不管資遣還是開除都有要件,以樓主說的,我們來討論資遣就好
資遣的要件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簡單看過,前四條都是資方本身的問題,譬如公司收起來了,要關閉部門變更業務又沒其他職位可以安排等等
只有最後一條是勞工的問題,簡言之叫"不適任"
一般怕被資遣對找下一份工作不利,就是因為如果被新雇主認為你是"不適任"被資遣,會讓未來沒人敢用你
但事實上資遣要件只有一條是勞工本身的問題,且這也只說這個勞工在這個職位不適任,又不是什麼工作都作不來
重點是
不管你是自願或非自願離職,下一個雇主都無法從任何官方管道得知你是自己離職、被開除還是被資遣?
下一任雇主要取得這些資料必定是從非官方資料來的,譬如你自己說的,他自己打去你上一個公司詢問等等
如果你被資遣是因為公司調整組織等理由,那當然是要求非自願離職,拿資遣+六個月失業補助
找下一份工作時雇主問你上一份工作為什麼離職? 就說公司業務變更資遣即可
就算他真的打電話去問也是得到一樣的答案。 另外我對新雇主會打電話去前任公司這件事還蠻疑惑的,誰會真的跟你說這個員工到底表現如何? 頂多跟你確認這個人的確有在這裡工作過而已(確認經歷)
通常勞工的專業是固定的,找的工作公司大多是競爭關係
如果這個員工表現很差被不適任資遣,我應該巴不得我的敵對公司也聘請他,就講些好話就好,又不用負法律責任
如果這個員工其實很不錯,只是因為其他原因被資遣,我也不必跟你說實話吧
所以雇主是怎麼知道來面試的人上一份工作到底是為什麼離職的? 大多還不是自己說的...
當然如果現任雇主已經明白跟你表示你就是不適任,他要依法資遣你。讓你選擇自願離職,你要不要?
白癡才說要。怎樣也要求雇主資遣拿資遣費+ 失業補助
你面試下一份工作時不需要出示上一份工作的非自願離職書好嘛。下一任雇主要怎麼知道你是自願還是非自願離職? 一定是你自己說的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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