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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工會抗議,解雇就得多付50萬離職金&幫員工找到新工作嗎??

2016-12-08 18:00 發佈
想太多了

依法解散公司
給資遣費就不錯了

你以為在中國開公司嗎
有要求就提出,2年 經費由政府與遠通各付一半??

一分耕耘,一分收穫。

lordkon wrote:
想太多了

依法解散公司
給資遣費就不錯了...(恕刪)


以前是這樣沒錯,
但自從華航空服員&國道收費員事件後,
現在大家有樣學樣,一些工會越搞越誇張
政府開先例 會吵的有糖吃
轉介到金錢豹,請金錢豹簽約金訂為50萬,立即一次解決工會的兩項訴求。

房市小牛 wrote:
復興工會要求交通部在...(恕刪)
當納粹來抓共產主義者的時候,
我保持沉默;
我不是共產主義者。

當他們囚禁社會民主主義者的時候,
我保持沉默;
我不是社會民主主義者。

當他們來抓工會會員的時候,
我沒有抗議;
我不是工會會員。

當他們來抓猶太人的時候,
我保持沉默;
我不是猶太人。

當他們來抓我的時候,
已經沒有人能替我說話了。

--德國牧師Martin Niemöller 所做的詩。


能不能爭取到沒人知道

只是人家爭取自己的權利

旁人只會冷言冷語

這種事情大家都會遇到

我也祝你早日遇到

房市小牛 wrote:
舉復興航空為例

23015432 wrote:
當納粹來抓共產主義...(恕刪)


為什麼企業倒閉理所當然要付比規定的資遣費更高的數字呢?

如果這麼理所當然,為什麼不修改勞基法? 把資遣費定成N+50萬之類的

還是那句老話,要改的是勞基法,沒有法律當依規,人民不會有保障

abu dhabi wrote:
為什麼企業倒閉理所當然要付比規定的資遣費更高的數字呢?
如果這麼理所當然,為什麼不修改勞基法? 把資遣費定成N+50萬之類的
還是那句老話,要改的是勞基法,沒有法律當依規,人民不會有保障


大腦是個很好用的東西 要記得用

興航
第一沒有在60天之前公告
第二沒有提供事業單位大量解僱計畫書
第三沒有勞資協調
要護航沒關係
先看看勞基法吧

你們都說要看勞基法
但是真正有看的有幾個人呢

除了嘴炮之外還會甚麼

老話一句大家都有機會遇到



大量解僱通知案

A. 申請時機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B. 內容說明
一、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係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二)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
(三)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
(四) 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前項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二、事業單位依前條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
三、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
四、事業單位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提出解僱計畫書,屆期未提出者,得按日連續處罰至提出為止。

C. 應備文件
(1) 公司公函。
(2)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計畫書。(PDF/O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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