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最近復興航空, 依法資遣勞工..
看看台灣的法令..做一年給0.5個月, 最高只給到六個月,成本真是低啊..
話說以前有家小白公司,買了德國西門子手機後,把德國勞工給資遣..光這動作就賠了幾百億..
大家來聊聊各國資遣的規範吧, 話說新政府要照顧勞工..那資遣法也要跟上時代吧.
我先提一個.
認識一公司, 在德國,因要結束那單位, 結果有位德國新聘同仁, 連公司都還沒來上班, 一併資遣, 聽說付了一年以上的薪水..(台灣未滿一年連一個月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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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是復興航空公司發給員工的資遣條件說明全文:
各位長官暨同仁:大家好!
今天人資處這封信,是要將勞基法計算員工資遣費的規定,明確告知員工,而人資處同仁當下最重要、最需要的就是希望同仁們能給我們時間,讓人資安靜的依法規『快速的幫大家算出資遣費及退休金』,這樣才能於法定規定30天內,將錢匯入每位員工的帳戶。
目前11月的薪資會在12月5日匯入員工個人帳戶,12月的薪資(依工作日比例)會在106年的元月5日匯入員工帳戶;資遣費發放,是在個人最後工作日的30日內匯入個人帳戶;退休金計算好後,將發函至臺銀,待臺銀核發支票後,人資處會再通知個人來公司領取。(空勤組員不必賠償訓練費,亦不受競業禁止之限制,機師依約另行通知)
資遣預告期計算方式
•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資遺預告期間如下:
1、年資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10天前預告。
2、年資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20天前預告。
3、年資三年以上者,30天前預告。
• 預告期間每週可申請2日之謀職假。
資遣費計算方式
•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舊制):每滿一年以一個基數計算,未滿1年依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算。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新制):每滿一年以0.5個基數計算,未滿1年依比例計算,最高以6個月為限。
•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即以每月5日匯入個人薪資)
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 範例說明一:
員工為新制,年資285天,預告期10天
資遣費:285/360*0.5*平均工資
預告期不足:0元
特休假折抵薪資:0元(由於年資未滿一年,已休年假不追扣,但未休年假不折抵)
・ 範例說明二:
員工為舊制+新制,舊制年資12年,新制年資5年,預告期30天,年假22天
資遣費:(舊制12年*1*前6個月平均工資)+(新制5年*0.5*前6個月平均工資)
特休假折抵薪資:22天(或剩餘天數)*日薪
其他注意事項
•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8條,資遣費應於資遣生效日起30日內發放資遣費予員工。未休假完之特休假,可折抵未休假薪資予員工,併同薪資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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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結束營運,依法有非常多的事務必須善後,大家都是這家公司的員工;我想,總是需要有人來幫員工和公司做好最後的善後服務,人資處絕對依法來處理員工的各項權益事宜(因為人資也是員工),但我們呼籲大家要平和諧處,才是最佳有效的處理方式。至於需留任善後的同仁,人資將建議長官,以先資遣再回聘的方式執行,留任人員由各部門主管視任務需求,並徵求有意願之人員,經主管認可後呈報人資處彙整。
有關離職證明、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勞健保轉出證明單(視個人需求申請)等資料,人資處將盡量在員工最後工作日給個人。
最後
敬祝大家
平安健康
復興航空 人資處敬上105.11.22
但復興航空這次的事情還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需要遵守
有網友提到"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裡的規定不等於"勞基法" 裡的規定
所以我也去看了一下"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確是有一些特殊的地方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20012
第 4 條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
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
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
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二、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三、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但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
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解僱理由。
二、解僱部門。
三、解僱日期。
四、解僱人數。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第 5 條
事業單位依前條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
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
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召集勞雇雙方
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
第 18 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拒絕指派協商代表或未通知事業單位內涉及
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推選勞方代表。
三、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拒絕就業服務人員進駐。
四、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在協商期間任意將經預告解僱勞工調職或解
僱。
雖然罰則(第18條)很輕,就算罰五十萬元對企業也不痛不癢
但也不能因為企業繳了罰款,就說員工的抗爭不合理
http://udn.com/news/story/1/2123889
復興航空今勞資協議 不到半小時就破局
單就"勞基法"看,復興航空似乎都合規定
但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也拿來看的話,復興航空就沒合乎規定
既然沒合乎規定的話,勞工出來抗爭也就是他們的權益
只要他們的抗爭有法規做支持
(要復興航空依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進行解僱)
我也是祝福他們
chuchulee wrote:
大家來聊聊各國資遣的規範吧, 話說新政府要照顧勞工..那資遣法也要跟上時代吧.
我先提一個.
認識一公司, 在德國,因要結束那單位, 結果有位德國新聘同仁, 連公司都還沒來上班, 一併資遣, 聽說付了一年以上的薪水..(台灣未滿一年連一個月都沒有),...(恕刪)
有這麼爽的嗎??
根據這篇報導
西班牙資遣職員費用歐盟最高
西班牙是歐盟國家中資遣職員費用最高的,義大利、奧地利和比利時次之。
梅爾賽(Mercer HR)諮詢公司的年度報告中,假設一名年薪三萬歐元,服務年資十年的四十歲職員,在西班牙免職時可獲三萬七千五百歐元的資遣費,較之相同條件在歐盟國平均給付一萬六千七百五十歐元的資遣費高出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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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國家工作年資滿10年以上的遣散費平均值 看起來大約就6.7個月
(台灣跟歐盟值平均差不多)
資遣費最低的為英國七千六百九十歐元。 大概只有 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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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將歐盟資遣費給付最低的國家與日本企業相比,還算挺優厚的。在日本企業一名有十年年資,年薪三萬歐元的職員,免職時僅可獲得二千三百零八歐元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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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更慘 大概只有 1個月!
不過.... 最慘的是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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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美國公司在法律上沒有義務給付免職職員資遣費,通常付給兩週薪資便可打發。
法國巴黎的破爛公寓不就是民粹人權不准逼遷房客造成的 ?
資方做不下去依法賠錢解雇你何罪之有 ?
老闆又不是神, 做決策陰溝翻船也不是沒有
共體時機等老闆撐到離職金都發不出來雙手一攤跑路了,這樣有比較好嗎
空服員和作業員有甚麼兩樣, 只做一件沒甚麼競爭力的事,誰都可以取代, 只是空姐臉拉不下來
工作銀貨兩訖, 你賣時間技能,你也要看買方夠不夠格,買方沒有義務養你一輩子
公司打你考績 , 你也要打公司考績, 公司考績爛, 你為甚麼要容忍他
如你有個不成材的男女朋友, 你會麼不離開只因為習慣了
又不是大陸你關廠地方官會抓你去關
待過老美公司2001 年撞掉雙子星, tri state 經濟每況月下, 老闆資遣員工,也沒見甚麼抗爭
回學校的念書繼續深造, 到外州找工作的繼續鑽研技術, 幾年後大家也活得好好的
勞方在職不思提升競爭力, 那等到 Ai / 機器人取代你的職位你去找誰討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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