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先進,如題所示,
如果公司沒經過員工同意,把補假日挪用當作公司員工旅遊日,
這樣在勞基法上站得住腳?
是不是又一個天才發明如何省掉員工的福利跟公司開銷?
(註:員工旅遊屬不強迫性,只是觀感不佳;公司沒有福委會;公司家族經營,他們自己說的算)
先謝謝各位先進賞臉留言了!
其實我說的觀感不佳的感覺就是,
一開始說好無條件的給予,變成有條件的給予。
公司對外(招聘)、對員工的福利,原本是無條件的給予,
但日後,變成員工你要不要參與得到,是員工個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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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到,我再補充一下。
部門旅遊(或聚餐)可以很彈性,經過部內討論,
重點在於活絡部門凝聚力,主管或同仁之間可以藉良性互動把怨氣、不愉快消弭。
所以部內同仁可以諒解與配合大家的決議,決定要不要周六出遊(聚餐),
這感覺就跟公司本來就該給予的員工權益是不同角度的。
我想還是在有沒有勞資雙方溝通過,這是關鍵點。
至於有沒有違法,可能沒有吧。
不知道其他先進想法...
hazeT wrote:
敝公司不是利用"補假...(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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