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想請問一下小妹有申請個人企業社、因被客戶拖欠貨款導致必須公司停止營業、想請問一下申請停止營業的時機是在客戶拖欠的貨款追討到後再申請、還是在貨款未追討到前就可以申請、因怕公司申請停止營業後、法人身份消失接連債權也消失無法追討貨款、但不申請停止營業又必須繳二個月一次的會計費用...因為是很小的企業社、未營業的狀況下又要繳會計費用、實在是....不知道是否有這方面經驗的大大提供意見~ 因怕會計師會提供對自己有利的意見而不會老實說、所以上來問問~~
taipeironan wrote:一個人的企業社......(恕刪) 先申請暫停營業吧…企業社通常是登記在自然人名下,也就就是負責人,債權債務屬個人名義,會因為停止或暫停營業就喪失債權,債務也不會因停業而消滅,公司法人通常是指,依照公司法登記的營利事業,除無限公司外(理論上的概念)股東只負有限責任,公司解散需清算債權債務,解散後股東的權利義務全部消滅,
獨資商號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用白話一點方法來說,你就把那間企業社的名字,當作你自己本人的NICKNAME來理解即可。不論獨資商號有沒有歇業,不影響現在未來的債權債務關係。如果你要提起訴訟進行催款,仍要用獨資商號的負責人當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