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網頁前端工程師這是我第一份前端的工作,最近工作滿1年了,公司要我簽新合約請看到第11條至第12條這是不是指我在職期間不能自己接案?離職後二年內不能從事相關的前端工程師的工作?這樣合理嗎?這家公司薪水才2萬5,每個月自己花的進修費都1~3千了!我怕簽下去會全家都要去睡火車站了因為沒有在別間網頁公司工作過,想請問這二條合理嗎?別間網頁公司都這樣嗎?如果不簽是不是就只能換公司了@@!
放心,你就算簽了,勞基法有規定保護勞工的條例,其實除非你是有證據的被抓到危害該公司聲譽/侵害權利/透露公司機密(還要看是啥值錢的機密論斷),基本上那堆公司端定出來的其實為難不到你但是要我看到這間公司的條例,離職後兩年不得從事同屬性工作我就走人了,人自私要有限度,光看這樣的條約就可以知道老闆肚量了。
公司沒有自己的程式碼與制作規範,連基本的網站規劃書都沒有,公司跟客人的合約我也沒看過,也沒有一支商用受權的jquery相關套件,公司的前端一直請不到別人只有我,網站都我寫的,公司合約訂這樣是要保險什麼密? 都沒什麼薪水了 還不讓人私下接案,二年內不能從事相關工作,後路都沒了! 看了很心寒
boss809090 wrote:放心,你就算簽了,...(恕刪) 問一下公司有無半薪補償金?問他們要參照嗎?勞動部 公布「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供勞資雙方參考。其中明訂:「企業須基於保護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或優勢技術,才能要求員工簽訂;限制期間最長兩年,期間須每月提供半薪補償金,可以一次付清或按月給付,且不能以之前給的紅利或獎金折抵(即前述的代償措施),若沒有同時約定補償條款,競業條款將無效。PS:"參考原則" 只是供業主參考沒有法律的強制性, 所以許多公司業主仍會不遵守,萬一事端,最後是由法院裁斷。---------------------------------------------------------------勞動部發布「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一、依據勞動部104年10月5日勞動關2字第1040127651號辦理二、勞動部為保障勞工工作權及職業自由,調和勞工權益及事業單位利益,特訂定本參考原則。三、本參考原則所稱離職後競業禁止,指事業單位為保護第五點各款所定利益,與受僱勞工約定,由雇主提供合理補償,勞工離職後於一定期間或區域內,不得受僱或經營與該事業單位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之業務工作。其餘內容請參考附件-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
我覺得如果這份工作有沒有你都沒差,那可以先離職再找,如果這份工作很重要,建議再撐一下.有時候公司的條約只是在保障自己公司,講白一點就是自私行為啦,大多的公司都這樣因為上個月我記得有看到新聞,已經在準備要修這個法來保障勞工,公司不能要求員工簽這個條約,不然的話要保障員工年限內的薪資...所以搞不好你離職前,已經沒有這條約了.只是兼差的事,大家心裡都有個底,公司大都不喜歡員工兼差啦當然我們也不會去跟公司講,我有在兼差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