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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高雄網頁設計公司的合約

大家好我是網頁前端工程師
這是我第一份前端的工作,最近工作滿1年了,公司要我簽新合約
請看到第11條至第12條
請問高雄網頁設計公司的合約
這是不是指我在職期間不能自己接案?
離職後二年內不能從事相關的前端工程師的工作?
這樣合理嗎?
這家公司薪水才2萬5,每個月自己花的進修費都1~3千了!我怕簽下去會全家都要去睡火車站了
因為沒有在別間網頁公司工作過,想請問這二條合理嗎?別間網頁公司都這樣嗎?
如果不簽是不是就只能換公司了@@!
2016-11-02 2:52 發佈
找別間吧....

這種2萬5還叫你離職後二年內不得幹同樣工作

意思你離職就要轉職去學按摩之類的?
放心,你就算簽了,勞基法有規定保護勞工的條例,其實除非你是有證據的被抓到危害該公司聲譽/侵害權利/透露公司機密(還要看是啥值錢的機密論斷),基本上那堆公司端定出來的其實為難不到你
但是要我看到這間公司的條例,離職後兩年不得從事同屬性工作我就走人了,人自私要有限度,光看這樣的條約就可以知道老闆肚量了。
公司沒有自己的程式碼與制作規範,連基本的網站規劃書都沒有,公司跟客人的合約我也沒看過,也沒有一支商用受權的jquery相關套件,公司的前端一直請不到別人只有我,網站都我寫的,公司合約訂這樣是要保險什麼密? 都沒什麼薪水了 還不讓人私下接案,二年內不能從事相關工作,後路都沒了! 看了很心寒
boss809090 wrote:
放心,你就算簽了,...(恕刪)


問一下公司有無半薪補償金?
問他們要參照嗎?

勞動部 公布「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供勞資雙方參考。其中明訂:「企業須基於保護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或優勢技術,才能要求員工簽訂;限制期間最長兩年,期間須每月提供半薪補償金,可以一次付清或按月給付,且不能以之前給的紅利或獎金折抵(即前述的代償措施),若沒有同時約定補償條款,競業條款將無效

PS:"參考原則" 只是供業主參考沒有法律的強制性, 所以許多公司業主仍會不遵守,萬一事端,最後是由法院裁斷。
---------------------------------------------------------------
勞動部發布「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

一、依據勞動部104年10月5日勞動關2字第1040127651號辦理
二、勞動部為保障勞工工作權及職業自由,調和勞工權益及事業單位利益,特訂定本參考原則。
三、本參考原則所稱離職後競業禁止,指事業單位為保護第五點各款所定利益,與受僱勞工約定,由雇主提供合理補償,勞工離職後於一定期間或區域內,不得受僱或經營與該事業單位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之業務工作。
其餘內容請參考附件-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

御紫寒 wrote:
大家好我是網頁前端...(恕刪)

網頁設計又不是什麼高科技的東西
搞競業條款會不會搞笑了一點
就算加這一條也沒什麼效力吧
御紫寒 wrote:
大家好我是網頁前端工...(恕刪)


不要簽換工作吧...
不平等條約
這一條很多公司都會有,要不要繼續就看你自己,被抓的除非你是竊取公司機密資料,這才有可能
不然我朋友也是網頁設計工程師,他離職後也馬上到另外一間繼續上班(也有這一條,競業條款)..
你跟他說整間公司都要我一個人包前端
你才給我2萬5的薪水要我簽這個

要馬
1.你另外找願意簽的人
2.你加我一萬五薪水我簽
輕鬆騎! 輕鬆騎? 輕鬆騎@@ 一點都不輕鬆啦QQ
我覺得如果這份工作有沒有你都沒差,那可以先離職再找,
如果這份工作很重要,建議再撐一下.
有時候公司的條約只是在保障自己公司,講白一點就是自私行為啦,大多的公司都這樣
因為上個月我記得有看到新聞,已經在準備要修這個法來保障勞工,
公司不能要求員工簽這個條約,不然的話要保障員工年限內的薪資...
所以搞不好你離職前,已經沒有這條約了.
只是兼差的事,大家心裡都有個底,公司大都不喜歡員工兼差啦
當然我們也不會去跟公司講,我有在兼差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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