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所上班的公司是做傳統產業(製造業),小弟第二年才開始實施隔週休,今年11月滿2年,底薪24000上班時段8:30 - 17:00(表面上),其實是要到18:00國定假日只休元旦.清明.勞動.端午.中秋.雙十經然沒休還有也沒特休我的上班時段是1到5+星期六8點半到18點,早上8點半到午20點半還未包含通勤時間這樣上班時數是否以違法?不加班也要跟主管說嗎?還是年後該換工作了?請問現在勞基法規定的工作時數?
zxc13498 wrote:小弟第二年才開始實施隔週休,今年11月滿2年,...(恕刪) 為什麼做了2年突然才發現這些問題?難道應徵跟就職當天沒有人跟你說明未來要過的是這樣的日子嗎?老闆發現我用這種條件也找得到人做, 我為啥要提出更多福利?!
醉望紅塵 wrote:請至勞工局申訴後要求公司資遣你拿資遣費還有非自願離職單請領失業補助,然後順便找工作...(恕刪) 如果是大公司的話, 個人不建議這樣做, 除非你有很硬的後台, 不然人事單位只要串起來, 包準你連面試的機會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