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大概說一下目前的困境:
公司8月開始就休無薪假,工作天只有18天,其他休假日均以電話通知而已,並未跟公司簽定休無薪假協議,8月薪水己少1/3,造成生活經濟影響,9月份,目前只上4天,唉,所以想請教有熟勞基法的,這樣的情況可以直接跟老闆要求資遣嗎?
這家公司也呆了19年了,在選新舊制時,並沒有跟我結清舊制的年資,而後來因家事有辦理離職,後來又復職.這樣的情況是否我舊制的年資都沒有了?
再來就是我目前薪水3萬5,但公司都保最低薪資,這樣如果成功要到遣散費的話,是以每月實領薪水的6個月平均分攤給付,還是以公司投保的最低薪資來給付呢?
在這公司投下了全部的青春,這樣一直放無薪假也不是辦法,目前只想跟公司談資遣拿回自己該得的,請教各位大大,我有那些需要注意的呢,謝謝.
ikozeng wrote:
我想大概說一下目前...(恕刪)
勞方面對違法的無薪假要如何維護權利:
面對違法的無薪假要,勞工可主張的權利如下:
(一)請求給付原約定工資:
1. 即請求資方依原約定薪資給付。
因為民法第487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所以資方讓勞方休了不合法的無薪假,仍要依原約定薪資給付,不能扣除無薪假期間的薪資(無薪假注意事項第3條)。
2. 勞方也可依勞基法第27條,申請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限期命資方給付無薪資期間的工資。
(二)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因為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所以資方未經勞工同意片面休無薪假,勞工可以依據前述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
熊頭仔 wrote:
1.基本上不要低於基本工資,是不能要求資遣,公司又不是要倒了,為何要浪費錢資遣您?
這不對
只要員工不同意放無薪假
公司就要資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2月13日勞動2字第0980130085號函釋:「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自屬無效之變更,勞工縱未於所謂「無薪休假」當日出勤,因係雇主逕自免除勞工出勤義務,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雇主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
被放無薪假 你該知道的十個關鍵權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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