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討論好像失焦了,所以我想清楚解釋一下我PO此文的主旨:
1.因為勞動部長為了推他的一例一休,所以信誓旦旦的表示等到再增加一千名勞檢員,就可以保障勞權。
2.我是普通的勞工,不認識任何律師,沒有民代之類的後臺,關於勞工權益的知識是由勞動部門的政策宣導、勞動部官方網站、網路資源所獲知,而非專業研究,我想大部分人也是如此。
3.我依勞動部門的申訴信箱去申訴,但翻遍整個網站沒有一個網頁有提供當勞工遇到資方違法時,需要搜集到如何完備的證據才能讓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有人說還要自行附上資方違反條款給勞檢員看,但相信我,早知道連法條都要自己先加上去才有用,我肯定會自己加)
4.因為官網沒有任何協助勞工成功申訴的網頁,網路上查到的頂多就出勤記錄、薪資條、存證信函,所以我也都附上,連加班時數計算明細表都做好附上。我想不只是我,大部分勞工能收集到的資料大概也就只能是這些了。
5.勞檢申訴失敗,我當然很失望,但人是要往前看的,所以我才會發文詢問勞動部,想知道在我遇到的狀況中,若想期望勞動部門發揮公權力,勞工本身需要提供哪些完備的證據。畢竟,我不敢保證自己不會再踩到黑心公司?而且,因為遇到黑心公司的肯定不只我,那我把勞動部的答覆廣而告之,大家不是更能夠有相關知識來自我保護?
6.我從新聞(新聞)加班補休沒休完,勞工可主張要加班費和勞檢員【加班補休之疑義,依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9月21日台(79)勞動2字第22155號函規定:「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發給延長工資,同法第24條第1、2款已有明定;至於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故為法所不禁,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據此,勞資雙方得約定以換休方式代替發給加班費,且補休的標準與補休的日期及終止契約後未休完之補休如何處理等情,亦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就覺得很矛盾,一個說違法(那勞動部門不是該依法裁罰?),一個說你們自己解決去吧不干我事。讓我這普通勞工覺得法條好像地攤貨一大堆,想用哪條就用哪條,反正都合法,所以撿對自己最方便的來用就好。
7.所以我對勞動部長的話非常懷疑,但沒有實例就像為批評而批評,因此把我這普通勞工新鮮出爐,在新政府領導的勞動部門的勞檢申訴經驗貢獻出來。
8.有些人一直回文指出我的錯誤之處,若你們是勞檢成功的勇士或勞動部門內部人員的話,那麼這些資料非常有價值,希望大家也多吸收那些人的寶貴指導,畢竟成功不必在我,能多檢舉成功幾個黑心公司對勞工大眾是有好處的,至於回文中不斷地打臉勞動部長,意指勞檢部門公權力不彰,好像真的很難反駁呢~~
9.我知道勞資糾紛的基本順序是調解→申訴→打官司,但從現實面說,部份勞工因私人原因而放棄司法途徑,這是個人的無奈,但也有人打官司,並且勝利了,這對個人是非常值得高興的,不過這個黑心公司會在勞動部門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的網頁上公告周知,並使其他勞工小心注意嗎?("求職小幫手"是良心程式)而且多次違法可加重處罰,但在私人官司上贏是不計入勞檢違法次數裡的,但勞檢又往往【建議循司法途徑】,所以為了要讓勞動機關可以裁罰黑心公司,勞工必須拿勝訴的判決書給勞檢作為證據,豈不本末倒置?
PS.下面是我的勞檢辛酸史,文長,有人反應很亂又情緒化,沒興趣的人就跳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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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六月下旬時勞動部長宣稱對於在一例一休狀態下的慣老闆奧步的防堵方式非常的有信心,他認為再加個一千名勞檢員就可讓勞工安居樂業(新聞連結)
https://tw.news.yahoo.com/%E5%8B%9E%E5%8B%95%E9%83%A8%E7%9B%BC%E5%8B%9E%E6%AA%A2%E8%90%BD%E5%AF%A6%E5%91%A8%E4%BC%91%E4%BA%8C%E6%97%A5-%E7%B6%B2%E5%8F%8B%E7%9C%8B%E7%9B%B4%E6%92%AD%E7%BD%B5%E7%BF%BB-044841860.html
,所以我也想分享一下我六月新鮮出爐的勞檢經驗談。
狀況簡述:
我在保全樓管業裡擔任社區行政助理乙職,因為種種原因,社區決定不與公司續約。
在公司得知無法續約到合約到期日為止,約有二十天,而這期間我屢次向現場主任詢問公司另安排何種職務,但一直石沉大海沒有下文......不過,在社區合約到期的那天,也正是我下班前十五分鐘時,公司區域主管終於出現,他大爺丟了兩個選擇要我選一個〈其實前一天他還丟一疊空白離職單要總幹事發給大家寫,只是總幹事不甩他〉,一個是降薪,另一個則是一天來回通勤要三個小時(未計等車及塞車時間)車資單月三千三百多元。
因為公司如此不尊重員工又違反勞基法,所以我拒絕了。而之後我要求非自願離職書、資遣費、加班費、薪資扣繳憑單更正(沒錯,這公司連薪資都灌水申報)......等,遇到黑心公司為不賠償而瞞天大謊、飾詞狡辯也不意外(要不然豈不負它黑心公司之名),但這不是本文重點。
重點開始:
第一步我去申請公部門的調解委員會,其實大家都知道這只是走個過場而已,相信沒人指望會解決什麼,只是調解會過程還是讓人有"這就是我們政府調解會的手段?!"的感慨。(如果有人有興趣打聽過程,我有空再分享)
第二步就是申請勞檢(資遣、特休、加班費、超時),大概陳述了事發狀況,並附上了薪資單、投保明細、出勤卡、工時明細表。
然後收到勞檢結果通知-
關於您檢舉oo公司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有資遣費未給付之情事,本局於105年6月24日對該公司實施勞動檢查,依該公司受檢時之陳述及提供之資料,尚難認定該公司違反勞動法令,後續建請循司法途徑解決,倘若您仍有其他相關疑問,可洽詢本件承辦勞動檢查同仁ooo,我們將親自為您說明,電話:(02)29603456轉oooo。
如您仍有其他法律相關疑問,可洽詢本局義務律師,諮詢管道如下:
臨櫃諮詢: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及下午2時30分至4時30分,於新北市政府1樓聯合服務中心提供服務,請於現場依序抽號。
電話諮詢: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及下午2時至5時(電話:02-29603456分機6530、6531)
以上簡要答復希您滿意,最後祝您健康安好!
後續建請循司法途徑解決,多麼美好的字眼,有了它,從此公部門不用再擔負任何糟心的責任。但我其實還有好多疑問,雖然打電話請教了那位"勞動檢查同仁ooo",他也說會再問他的主管後回覆我,但兩個多禮拜過去了,依舊沒有隻字片語......
雖然我年資才一年多,可能沒啥看頭,可是台灣黑心公司滿地都是,沒準我又上當了呢?所以我決定再往上級,直接投書勞動部信箱,問清楚勞檢成立的條件,並網路分享一下,大家才知道究竟需要符合哪些條件,才能讓勞檢單位認定黑心公司違法並開罰,要不然申訴失敗的勞工覺得勞動部是資動部,勞動部又覺得自己是依法行政,兩方都委屈,只有黑心公司哈哈笑,何必呢?
發給勞動部的內容:
你好,我在oo市勞檢處有過申訴,已被通知結案,經電詢承辦人後,有些疑問無法理解,因貴局為上級機關,對我的疑問應該能更清楚的說明及提出相關法令佐證,故請貴局撥冗為我下列疑問釋疑:
一、請問在勞工未簽署同意公司調職的相關文件時,保全樓管業因資方經營管理不善導致社區大樓無法續約而撤哨,與製造業經營不善導致撤廠遷廠,雙方有何差異,為什麼在勞工不同意調職的情況下,前者不算資遣,沒有非自願離職書?
二、
1.在資方於合約到期前20多天之中,勞方屢次透過現場主任向公司詢問撤哨後的職務安排,卻沒有得到任何回應。
2.在撤哨當天,勞方下班前15分鐘,公司主管才在現場主任的催促下,來告知勞方公司安排2個地點,要勞方自己從中選一個再告訴公司。
3.這2個地點,一個被降薪,一個經勞工查詢後發現來回通勤時間高達3小時,車資一個月3千多元。違反調職5原則。
4.撤哨隔天,資方在勞方尚未告知調職意向時,逕自退掉勞方勞健保。
5.撤哨後第3天,勞方以存證信函通知資方無法同意調職,並要求以勞基法14條第6款第2項終止僱用。
我想知道以上5點為什麼不算資方蓄意規避資遣的證明? 保全樓管業對撤哨現場人員處置手法向來是1、調到通勤遠或不便之處。2、降薪。3、停薪待命。皆以逼使員工自動離職為目的,勞檢的單位完全不知嗎?
據勞檢員轉達:資方說勞方如果不能接受公司安排的調職就該知會公司,讓公司另找其他職務安置,還說勞方可以換公司直接在原社區工作,所以不接受勞方說的非自願離職。
弔詭的是,當時公司主管明明表明只有這2調職從中取一,而我寄存證信函通知拒絕調職後,資方也從未連絡告知有其他可選,為什麼遇到勞檢員就突然鬼話連篇,也沒提出通聯或信函等佐證。 而雖然我不明白我要不要留在原工作地點和公司資遣有什麼必然關係(高速公路收費員有因為去遠通電收上班就不算被資遣,沒有資遣費嗎?),但承接合約的樓管公司要求進該公司要簽署違反勞動精神的條款,難道我要為了資方不想付資遣費,就要從這個火海跳到那個油鍋?
但勞檢結案說:依該公司受檢時之陳述及提供之資料,尚難認定該公司違反勞動法令,後續建請詢司法途徑解決。
請問要有哪些陳述及提供之資料才能讓勞檢判定資方違反調職及解雇規定?
P.S.因為勞檢的結案方式,所以剛滿一年來不及使用的特休也被「建請詢司法途徑解決」了。
三、 在職期間,公司要求勞方配合社區規定出勤及加班,卻未支付加班費。勞方向勞檢提供出勤卡、工時計算表後,因為結案回覆中沒有提到這部份,於是打電話向勞檢詢問。
勞檢轉達公司說法:有補休啊,而且配合社區開會中間的3小時也不算加班啊,勞方自己不回家休息關公司什麼事!
我提供勞檢的資料有很詳細的說明,在第一次配合社區開會時,我有向現場總幹事表達先回家休息待開會時間再來的決定,但總幹事說我的前幾任都沒有先離開,開會時再回來的,而且還說有會前準備要做,要我留下來。請問實務上,勞方在直屬主管要求加班時還會往上上級去問是不是真要加班嗎?而且有需要的話,人證(總幹事)物證(3小時間主戶來繳費的收據存根、前幾任的出勤卡)都在社區,勞檢可以去查。
所謂補休,這點我的疑問更多。勞檢轉述公司說法指勞方完全可以自由晚到早退的補休,是勞方自行放棄,所以沒有加班費的問題。而勞檢同意資方說法,並且覺得勞方如有疑義,建請詢司法途徑解決。
疑問一:社區規定管委會議隔天可晚上班2小時,晚會次日可晚上班1小時,週日固定晚上班1小時,以上隔天若本來就有排休假就沒了,與公司所謂的讓勞方自由補休完全不同,事實上我還是第一次聽到資方有「自由補休」此一政策,但勞檢完全可以去詢問人證(總幹事)物證(歷年勞方職務人員的出勤卡)來證實勞方說法的正確性,而且保全樓管業有「自由補休」的概念嗎?(超時概念倒很多)為什麼勞檢可接受此一說法?
疑問二:勞方提供的工時計算很清楚顯示即使扣除補休,仍有超時的工時未給加班費、有部份國定假日也沒放假或補休或折算加班費,但勞檢表示因為資方說是勞方自己沒補休的錯,所以沒加班費也是合理的。我想問勞動部可以因為有人Line上有雇主交辦工作就認定是加班,有加班費,我連出勤卡都提供了,卻只要資方一句「有補休,勞方自己不休的」(雖然完全是謊言),然後就沒有加班費了?
為此我延伸出另外一個疑問想請教:只要資方有補休制度,勞方沒補休到的工時就沒有加班費可領了嗎?依據的法令見解是哪一條呢?
上列有「?」的10個地方煩請勞動局為我釋疑,因為我想這幾天統整一下資料做篇經驗談的文章在網路分享,希望勞動部能提供勞方如何在勞檢這一步驟就被保障到勞工權益的方法,而非總收到一句「建請循司法途徑解決」,畢竟勞資雙方資訊不對等,連我提供一堆證據了都還是收到這句話,無怪乎網上一片對勞動局、勞檢嗤之以鼻的言論,貴局若能普及廣大勞工對勞檢這方面的知識,也不致於被污名化。另外,為防我轉述失當,請貴局以文字方式回覆,以便原汁原味陳述,謝謝。
然後,就沒有然後了......因為一個多禮拜後勞動部說此案轉回去給市府,由市府處理,其實我不懂上列有哪個問題勞動部不能自己回答,不過又再一個禮拜過去了,如果公部門真的有回文了的話,我會繼續更新內容。
另外,為此我延伸出另外一個疑問想請教:只要資方有補休制度,勞方沒補休到的工時就沒有加班費可領了嗎?依據的法令見解是哪一條呢?,這個問題我彷彿有解答但又不明白為什麼在我的案例上勞檢員會覺得不成立而非得循司法途徑解決
(新聞連結)
(新聞)加班補休沒補完,勞工可主張要求加班費
當局者迷,所以我請各位自行判斷,若以我的案例而言,大家覺得勞檢的結果是有疑慮的,那依勞動部長說的再加一千名勞檢員,真的能夠保障勞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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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巧,上午才剛po完,下午就收到回覆,好笑的是,我問的是勞動部,結果勞動部推給市府,最後又變成原本去勞檢的那個勞檢員回覆的,然後回的牛頭不對馬嘴,我主要想知道勞工到底要準備什麼樣的證據才能讓勞檢有所作為並依法懲處黑心公司,以便普及一下我們勞工的勞檢知識,結果對方回文如下: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有關您的問題我們回答如下,如果還是不能解決您的疑惑,請來電洽承辦同仁ooo,我們將親自為您說明,電話:(02)29603456轉oooo。
(一)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5年7月12日勞職綜2字第ooo號函辦理。
(二)臺端反映保全公司以原案場契約結束,違反調動5原則,未依法給付資遣費一案,依勞動基準法第10之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另依內政部74年9月6日(74)台內勞字第339139號函略以,雇主如欲調動勞工工作,因屬勞動契約中工作場所或應從事工作之變更,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規定應由雇主與勞工商議約定。如勞工不願接受調動,雇主應否發給資遣費,仍須視勞工所提之理由及有無符合前述之相關法令規定與調動原則而定。惟此為探求當事人依法是否有請求權存在之爭議,係屬事實有無對錯之判斷,且本案係經調解不成立,依法當應循司法途徑處理。
(三)另臺端所詢加班補休之疑義,依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9月21日台(79)勞動2字第22155號函規定:「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發給延長工資,同法第24條第1、2款已有明定;至於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故為法所不禁,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據此,勞資雙方得約定以換休方式代替發給加班費,且補休的標準與補休的日期及終止契約後未休完之補休如何處理等情,亦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有關您於105年6月1日調解會議中所請求公司給付加班費34,848元,建請提供相關計算明細及標準,俾利辦理後續事宜。
(四)為維護勞工權益,勞動部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勞工訴訟扶助專案」,若您有涉訟補助之需要,可洽詢全國法扶專線電話(02)412-8518,或向新北分會申請,電話: 02-29737778、聯絡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4段12號5樓。或您亦可於提起各審訴訟、申請強制執行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局提出「勞工涉訟補助」之申請,惟請注意兩者補助不可重覆申請。
(五)為了解您對新北市政府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相關意見,歡迎填寫本案處理之滿意度調查及相關建議,網址:「http://talk.ntpc.gov.tw/1999.html」,您的相關意見,將作為新北市政府提升陳情案件服務品質之重要參考。
以上簡要答復希您滿意,最後祝您健康安好!
看完以後我發現沒有關於勞工究竟要準備什麼資料才能有資格讓勞檢保障勞工權益的隻字片語,我知道對你來說我就是要循司法途徑解決啊,那天我打電話給你時你就是一直這樣鬼打牆嘛,如果我對你的回答沒有疑問的話幹嘛還浪費時間去問勞動部,我根本對自己的案子放棄了也不指望你什麼,不過只是想問勞動部對勞檢方面的通則、依據及勞工應檢附何種證據才能保障自身權益,結果你的回文裡相關回答付之闕如,這也太令人無言了吧!
P.S.我決定問勞動部最後一個問題
『當勞工遇到資遣、加班費、延長工時方面的問題時,到底需附上哪些證據才足以讓勞檢能依法裁罰違反勞動法令的公司?』麻煩一下,只要用文字詳盡說明就好,謝謝。(還有,請不要再轉給新北市政府回答好嗎?我想知道的是勞動部的說明)
照之前的經驗大概兩個禮拜後會收到回文,若真有收到的話到時再跟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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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收到回文
您好!105年7月20日致勞動部民意信箱之電子郵件已轉交本署處理。勞工遇有雇主違反勞動法令時,應檢具何種資料進行申訴部分,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有關出勤紀錄、薪資清冊及勞工名卡等資料應由雇主置備,另勞工如發現事業單位有違反勞工法令之情事,可檢具相關違法事證,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惟事業單位是否確實違反法令規定,除參酌勞工申訴所提供之相關資料外,尚需實地至事業單位查核出勤紀錄、薪資帳冊等資料,並視需要輔以個別人員訪談,方能確認事業單位有無違法事實。如尚有相關疑問,請洽本署承辦人
這就是我們大部份勞工能在勞動部門所得到的下場,所以我建議有重大勞資糾紛的人直接走司法途徑,用不著在調解會、勞檢單位浪費一個多月到二個多月,因為根本純屬白工啊!對勞檢員而言,慣老闆一句話就可以把我們的鐵證打趴了好嗎?!直接上法院還比較快。不過如果不重視結果或走司法途徑在資金上不划算的人,其實也不妨去檢舉一下,說不定能好運碰到優質的勞檢員(雖然機率很低,但聽說台北市的勞檢員還不錯),反正只是網路檢舉又不用親自出面,如果真能罰到黑心公司讓它們上黑心排行榜,那也是造福其他勞工積陰德啊~~
liba3151 wrote:
因為六月下旬時勞動部...(恕刪)
看看台灣的藍綠政客們,不管是民代立委,那個不是有錢人?更別提政府部門,看到什麼董巴結都來不及了,還抓什麼?
會勞檢頂多做做樣子,證明薪水沒有白領,何苦去得罪資本家?到時立委來施壓,說不定工作都沒了,怎辦?樓主的需求理論上是勞工工會的功能,但是除了那些過去有黨罩的企業,還有點像樣的樣板工會,其它中小企業那來的什麼工會?能修法的藍綠立委們,個個身價都不凡,都應算是資方代表,肯定不會自己打臉,傷及自己的事業,又得罪業界好朋友,想靠政府救勞工,根本是夢想。
中華民國的勞基法,根本上就是個笑話,罰金少少,資方就算長期違法,也不會坐牢,對資本家而言,不痛又不癢;在台灣虐一隻狗,會被判刑坐牢,資方集體虐待勞工,只要罰錢了事,是不是代表勞基法的刑責過輕,若不是,就是人不如狗嗎?
最近民進黨推一例一休,雖然說要加強勞檢,實質上就是騙術,想要圖利財團,還想用表決強硬過關,七天假也莫名其妙的被砍掉;換人執政馬上就換掉腦袋,現在的民黨真的是財團最佳好朋友,勞工被騙票讓它們當選,原本期待社會的不公不義能夠翻轉,結果政黨輪替後,全面執政,真心換來絕情,要是民進黨再這樣搞勞工,二年後九合一,一定要讓它們享受雪崩式崩盤的滋味。
勞工有權益受損時,要自己去申請調解,自己準備證據
調解會上還要被搓湯圓。因為資方少付你十萬,調解會上他不付,調解委員對他也沒輒
所以調解委員都會要求勞方退讓,拿個六萬八萬和解就好。
資方就看著調解會上有人會幫忙搓,如果你是老闆,你還要乖乖付加班費嗎? 十個勞工各欠十萬,我現賺一百萬
兩個員工去申請調解,我最多就是拿二十萬出來而已,還是現賺八十萬。調解委員還會幫我搓,最後實拿十五萬出來,根本賺翻了
調解會上資方違法事證明確,但勞工局在調解會上不會開罰單(照規定是要開的)
因為一個莫名其妙的理由 : 調解以勞資雙方和諧為主要訴求,開罰單會引起不必要紛爭
勞動檢查? 勞動檢查前還要先通知雇主,如果臨時到現場,資方可以找理由延後受檢 (你要給我時間準備(假)資料啊!)
資方只要假資料傳便便,抱歉齁~ 就算你勞工準備的資料上有公司大印都沒用。就算真的勞檢成立,又怎樣? 重罰兩萬啊
會去申請勞檢的勞工都是真的氣到不行才會去申請,申請勞檢要準備一堆資料,跑申請。最後查無不法洩洩指教的機率跟擲骰子擲出大於1.5的機率差不多。就算成立,重罰兩萬資方不痛不癢,套一句某立委的話 : 你是看不起這些大老闆嗎?
然後呢? 開罰以後然後呢? 沒有然後啦~ 資方欠你的錢還是不會給,申請勞動檢查對勞方一點好處也沒有。之前有在職員工申請勞動檢查說超時加班。勞檢成立重罰兩萬。然後呢? 雇主就不讓員工加班了嗎? 錯齁! 直接叫你下班時間到先去打下班卡,打完再回來上班。這下連規定內的加班時數的加班費都拿不到啦~ 偉哉資方啊!
臺灣就是個資方天堂啊~ 勞基法形同虛設。雇主任意賤踏勞基法,勞工局、勞動部還不斷拿熱臉去貼資方的冷屁股
那些整天喊不排除出走的,到底走了沒?
ChangSH wrote:
說得很好。有些人每...(恕刪)
但目前現況是,勞基法規定的很多,執行單位卻便宜行事。甚至法律沒講得很清楚的地方,勞工局的解釋會自動偏向資方
譬如假日加班兩倍薪,後來被解釋成月薪制員工放假本來就有薪水,加倍給薪所以再加當日薪資。這就是勞工局的傑作
還有七天必須有一天例假,也是勞工局解釋成兩個星期可以放頭尾,所以可以連續工作12天。
現況就是勞基法的保障就算不是非常完全,但至少基本的都有。但執行卻完全沒有成效
在臺灣,完全符合勞基法的公司屈指可數。大部份都是外商才在乖乖遵守勞基法。台灣企業哪間完全遵守勞基法的? 比例有沒有1%?
還有人可以上電視大言不殘的說要完全實施勞基法的話,生意就不用作了。所以言下之意勞基法訂出來參考用的就是了?
為什麼這次一例一休會反彈這麼大?
照勞動部的說法,的確一例一休可以讓勞工週休二日,又保有足夠彈性可以讓想加班的勞工可以多賺一點
但實際上卻是給雇主大開方便之門。開了個大漏洞給雇主鑽。以前雇主是違法在幹,以後是可以光明正大的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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