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勞動基準法問題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 三款

請教大大們 是什麼意思

我當初是自願離職 有申請離職證明書

請問我是不是被騙了呢?

謝謝
2016-06-29 18:1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勞動基準法問題
這一條是說當公司打算資遣員工時,需要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如果沒有符合的條件,就算違法資遣。很多人都以為公司付了資遣費就可以把員工請走,但其實不是的。

勞基法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但我看不懂你的問題。
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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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不可抗力停工一個月以上, 可以資遣員工

可是您說您簽了自願離職
那就沒資遣費囉...

a751115 wrote: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恕刪)


沒頭沒尾的敘述
無法讓人去理解

不可抗力停工 應該是指天災 火災 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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