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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愉快的離職!

我目前還在職!但是讓公司的一些政策搞的對現在的工作已經沒有熱忱!人員不足 一個人要做四個人份的工作!其他同仁不想加班就放大絕說要離職!於是小的我慢慢的找工作!總算皇天不負苦心人!讓我找到理想的工作!(在中部名聲不錯)
但是對方給我到職日太短!
跟目前公司提離職,但公司要求需30天前提出!我只在5/31當日提離職 6/13要到職
進入正題!
我知道主要問題是我!但是我與我現在在的主管協商是否能不能行個方便讓我提早離職!交接工作我會做到好!就算離職了有問題我也會義務去幫忙!但他火上頭不同意離職就算了,還羞辱我30分鍾!慰留的方式也讓人不敢苟同
我想問如果是個位大大會怎麼做?
1.直接放大絕 直接走人?
2.繼續協商?如果協商又破裂鬧?
3.還是與新公司協商是否到職日能延後?
我因為新工作需要離職證明!加上新公司所提供的薪資多現在工作的1/3
希望各位大大有更好的建議
2016-06-05 19:1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離職
Hulk Bear wrote:
還羞辱我30分鍾...(恕刪)


可惜樓主沒有錄音,

不然可以輕鬆帶著離職證明離開,

以目前的狀況分析,

要拿到離職證明並結束現在工作且直接銜接上新工作的難度有點高,

1. 直接走人? => 公司裝擺爛不開給你離職證明
2. 繼續協商? => 看起來此正常管道應該會延遲新工作的時間

我可以建議樓主,
盡快再安排協商一次,
然後記得偷偷帶著錄音裝置(手機也可以錄音,面談前就開著並關閉螢幕與通信放在桌上),
過程中裝無辜、低聲下氣,
可以無痛激怒主管最好,
事後將錄下這次面談一些難聽的話直接找人資,
告知人資主管交接完畢不開離職證明、不讓你走就要投訴勞工局,
這樣或許可以達成任務.

你這份工作做了多久?
依據勞基法規定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Hulk Bear wrote:
我目前還在職!但是...(恕刪)


薪水送出去,不就好了
怎麼簽名
天大地大 老脂不幹最大
留人要看公司誠意

如果公司有情有義,當然是做完
如果本來就愛壓榨,當然就放大絕管他去死
工程豬
我是跟主管line通話,你這個想法我有想過(嘻嘻)但是他羞辱沒有帶髒字!讓我還蠻煩惱的!再來離職證明只要我有提出申請他們一定要給我!只是怕證明上面會有不良記錄,要不然 我也不想跟他在協商!其實我最氣的是!我說 我怕到職時間會來不及!但是目前主管居然回說:那就在找新工作吧!我告訴你 你去的產業多沒有競爭力 目前公司會持續併購 有一天也會把你要去的公司併購!
其實我心裡在想 工作不是主要是個人要做的開心就好!不用說的那麼難聽難看吧
enzo69356 wrote:
天大地大 老脂不幹最...(恕刪)

但是我公司並沒有那麼想!他還一直認為自己高高在上!是別人求我 不是我求別人的想法!
這也難怪 部門的人一直離職!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是他們邏輯有問題!
所以你知道跟不同空間的人說話是很累的

Hulk Bear wrote:
我目前還在職!但是...(恕刪)

基本上
離職時間
還是依規定
不過已經撕破臉
再留下來只會更難熬
其實樓主面試時就要跟對方講清楚

像我都會說報到日期是收到聘書後2個月!

這樣我收到聘書確認錄取後我才會提離職交接

還有空檔稍微休息一下
我是那個月領到薪水就走了、至於下個月才能領的加班費就送他了。
不做最大、真的不用怕他…
你要怕的是下一個公司能不能讓你去。
凹很大的公司、只要我找到更好的、沒理由繼續跟他們耗、更何況被嗆聲。
至於離職證明?笑話一張紙…新公司到現在也沒跟我要過…都快一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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