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因為本人最近要自請離職,發覺本人現在的公司要離職的規定很不合理,尤其是預告日的部份
現公司規定:
口頭告知直屬主管→主管同意→到人資拿離職單(以拿離職單當天為預告日)
有不少的同事 在第二步的部份就被主管托延
甚至導致下一個公司不願意等 雙頭空的情況發生
我花了點時間看了一下勞基法,關於預告日的規定就是15條跟16條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先看第16條
是規定雇主 要主動終止勞動契約 才要有那些預告日的情況
再看第15條
如果是勞方要自請離職(我們的應該都是不定期契約) 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也就是十日前預告
看起來並沒有要滿三年就要三十天前預告的規定在
現在
我們公司就是完全依照第十六條的預告日規定 不管你是不是自請離職還是非自願離職,叫你要三十天(我滿三年)的預告日
這一部份應該是違反勞基法規定的吧?
sdttgod wrote: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先看第16條
是規定雇主 要主動終止勞動契約 才要有那些預告日的情況
再看第15條
如果是勞方要自請離職(我們的應該都是不定期契約) 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也就是十日前預告
看起來並沒有要滿三年就要三十天前預告的規定在
看起來是法律的條項款目搞錯了
勞基法第16條的內容是: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以上是第一項)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這是第二項)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這是第三項)
原PO說的是16條第1項第1款...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基本上只要提出離職申請 用書面或電子郵件提出日就開始算計了~~ 主管簽不簽名不用理會
還有這預告期也可以提出特休去處理 如果新公司希望早點報到
像個人前工作滿五年 正常要預告三十天 ~~ 我於4月底提出離職申請
正常要5月底才算離職日 但新公司需要我在5月中報到 於是我就提出二星期十天的特休
一切符合法令規定 公司若覺得吃虧我也可以接受預告十五天就離職方式
但有給前公司一個承諾 如果這特休期間有啥需要我協助 我可以在新公司下班後或週六時抽空去協助指導
最後前公司接受我的條件 等於在那半個月期間本人是領雙薪
ps.還有該交接工作內容 一定要電子檔文件化列表 這樣公司也不能說你沒完成交接工作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