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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對於員工自請離職 跟本沒有滿三年要30天的規定(??)

大家好
因為本人最近要自請離職,發覺本人現在的公司要離職的規定很不合理,尤其是預告日的部份

現公司規定:
口頭告知直屬主管→主管同意→到人資拿離職單(以拿離職單當天為預告日)

有不少的同事 在第二步的部份就被主管托延
甚至導致下一個公司不願意等 雙頭空的情況發生


我花了點時間看了一下勞基法,關於預告日的規定就是15條跟16條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先看第16條
是規定雇主 要主動終止勞動契約 才要有那些預告日的情況

再看第15條
如果是勞方要自請離職(我們的應該都是不定期契約) 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也就是十日前預告
看起來並沒有要滿三年就要三十天前預告的規定在

現在
我們公司就是完全依照第十六條的預告日規定 不管你是不是自請離職還是非自願離職,叫你要三十天(我滿三年)的預告日
這一部份應該是違反勞基法規定的吧?
2016-05-19 8:08 發佈
sdttgod wrote: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先看第16條
是規定雇主 要主動終止勞動契約 才要有那些預告日的情況

再看第15條
如果是勞方要自請離職(我們的應該都是不定期契約) 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也就是十日前預告
看起來並沒有要滿三年就要三十天前預告的規定在


看起來是法律的條項款目搞錯了

勞基法第16條的內容是: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以上是第一項)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這是第二項)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這是第三項)

原PO說的是16條第1項第1款...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sternhell wrote: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噢…原來如此
長知識了 謝謝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基本上只要提出離職申請 用書面或電子郵件提出日就開始算計了~~ 主管簽不簽名不用理會
還有這預告期也可以提出特休去處理 如果新公司希望早點報到

像個人前工作滿五年 正常要預告三十天 ~~ 我於4月底提出離職申請
正常要5月底才算離職日 但新公司需要我在5月中報到 於是我就提出二星期十天的特休

一切符合法令規定 公司若覺得吃虧我也可以接受預告十五天就離職方式
但有給前公司一個承諾 如果這特休期間有啥需要我協助 我可以在新公司下班後或週六時抽空去協助指導

最後前公司接受我的條件 等於在那半個月期間本人是領雙薪

ps.還有該交接工作內容 一定要電子檔文件化列表 這樣公司也不能說你沒完成交接工作
借帖問一下
希望有人可以解答,是否尚未找到接任人
前不能離職啊,最近想辭職但是我沒有接
任而在苦惱,還要一個月前告知,真不知
道凹假又凹加班費還要員工有情義是哪招
51區有Costco wrote:
希望有人可以解答,是否尚未找到接任人
前不能離職啊

預告離職時間就是拿來讓公司找人用的, 不是讓 "你" 找人用的....
找交接人的責任不在你身上,

不然勞基法定幾日幾日不就很好笑, 直接寫 "找到替補的人為止" 就好啦?

說更直接點, 請問公司有給你權限有去面試別人嗎?
你如果沒有面試的權限, 為何要負擔找不到人的後果?
兔貴肇朋:本人所發表和回應的文章,都是晚消化,本人不對其導致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

51區有Costco wrote:
借帖問一下
希望有人可以解答,是否尚未找到接任人
前不能離職啊,最近想辭職但是我沒有接
任而在苦惱,還要一個月前告知,真不知
道凹假又凹加班費還要員工有情義是哪招


找人接是公司的責任,不是你的責任0.0
只要按照法律程序依規定提前提出辭呈、時間到就能閃囉 (記得留證據、email之類的)
要交接的資料準備清楚就好。

殺人熊 wrote:
預告離職時間就是拿...(恕刪)

1. 已事先依法規定期限前、預告離職
2. 電磁資料、書面文件、未完成事項、進行中作業,列好交接清冊、離職申請單
3. 找不到交接人~~是公司的事情
4. 離職前嘴甜一點、雖然目前沒人交接,未來新人來若有不懂的、你可以抽空回來幫忙、或LINE諮詢
5. 時間到了,依然走人~~最好當天拿到離職證明

swlu99 wrote:
找人接是公司的責任...(恕刪)


原來如此,謝謝你的回答,這樣就不用怕老闆娘了
你確定要離職要去新公司報到,
你首先要通知公司,最好有留證據
公司要不要找人交接跟你無關,
找不到人也跟你無關,
公司同不同意你離職那不重要,
你已經依法完成告知義務,
三十天到就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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