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年下來每個月加班時數都是少則80,多則破百
說的更正確一點
如果大家的加班時數只有80小時左右,那表示我們公司的工作量超少 ( 每個禮拜都可以休息一天的意思 )
整個月完全沒休假,才算是正常的工作量...

加上我們的工作不算輕鬆,整天要搬上搬下10公斤以上的東西
幾年下來,很多人都做到職業病陸續出現...
最近幾個月,外勞慢慢群起抗議,有時集體星期日罷工不加班
剛開始公司還跑去跟人力公司告狀,但外勞跑去勞工局告發後
公司才沒有要求星期日一定要加班,但星期一到五一樣要加班,星期六則要整天加班08:00~20:00
最近公司打算要求外勞星期六日都要整天上班,放假調整為星期一到五
而且限制每天只有幾個人可以放假,同一站別只能放1~2人
目的就是為了能維持最大稼動率
所以想來這邊請教一下熟悉勞基法的高手們
像公司這樣限制/變動假日的行為,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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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超時的部分就不用討論了...我們公司沒在怕這種罰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