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老闆,只是一個小主管
但是公司裡面有一個超級無敵白爛員工
8:30上班,9:30才開始做事
已經溝通過許多次
但是每次溝通玩就好個幾天
之後又恢復原樣
其他的擺爛項目:
上班時間玩手機遊戲、用公司電腦看影片不做事
交代的事情不做、做事拖拖拉拉
把自己的工作推給別人做
總而言之就是爛屎一堆
有甚麼方法可以合法地開除他,且不用付資遣費
這種人給他資遣費真的不甘願
感謝這麼多人的回覆,在這邊做一點點補充
老闆也知道這個狀況,就是老闆不想出遣散費,所以......
另外,最近在他那個部門有裝監視器了,所以就可以進行一些佐證動作了
再來,的確在公司內部有一些人挺她,但是這些人純粹就是屬於老好人
通常只要我一句"你相信你自己說的話嗎?"他們就閉嘴了
最後的廢話,說真的,勞基法,我個人覺得
是很傷勞工的
在某個角度講,是要保護勞工,但是換個角度講,就是過度保護勞工
造成濫員工出現
我是業務出身,以前資深業務可能可以3-4萬起薪
現在大家都很怕
不只怕請業務,請任何員工都怕,因為怕請到擺爛的,還要付資遣及一堆行政問題
最後的廢話有感而發,不喜歡請跳過,謝謝!!
james063 wrote:
我不是老闆,只是一...(恕刪)
依照勞基法 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如果逼不走,那就給錢走人
james063 wrote:
我不是老闆,只是一個小主管
但是公司裡面有一個超級無敵白爛員工
8:30上班,9:30才開始做事
已經溝通過許多次
但是每次溝通玩就好個幾天
之後又恢復原樣
其他的擺爛項目:
上班時間玩手機遊戲、用公司電腦看影片不做事
交代的事情不做、做事拖拖拉拉
把自己的工作推給別人做
總而言之就是爛屎一堆
有甚麼方法可以合法地開除他,且不用付資遣費
這種人給他資遣費真的不甘願...(恕刪)
貴司若規模夠大,部門組織也夠多的話,
可以實行薪資結構不變的【職務輪調】。
績差的後勤人員,調到業務單位做業績產值,
業績單位產值差的,調去後場勞力單位做產能,
然後 -- 物競天擇,適者生存。....(*^.^*)



就喜歡你看不慣我,又幹不掉我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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