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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育嬰假請完要復職時被公司刁難

我太太前年11月開始請產假,原本產假二個月後就要去上班了,但是因為找保母的關係又多請了一個月,
去年二月要復職時,公司表明目前生意沒有很好,希望我太太繼續把剩下的五個月育嬰假放完(勞基法規定二個月產假六個月政府給薪育嬰假),我太太也同意了.
後來到去年七月育嬰假放完要復職時,公司表明目前他原本的位置已經請人了(我太太是會計行政人員,新來的是老闆的媳婦),如果想要繼續工作必須調離現職變成現場女工,而且薪水少2000元也不供應午餐了(我太太的公司是橡膠公司,現場女工要操作機台和燒檯子和剪橡膠),如果不想調職公司可以讓她的勞健保繼續保在公司直到勞基法規定的二年育嬰假結束,但是也沒有表明到時候能不能復職(聽口氣應該是沒有機會了),所以我太太就選擇繼續放育嬰假.
我想請教,依照勞基法公司這樣做有瑕疵嗎?我們是否有權利去申訴呢?一開始要求我太太放完半年政府給薪育嬰假結束想回去又要被調離現職而且福利待遇都改變了,這要合法嗎?我們能怎麼做?
附帶一提:建議女性朋友如果不是在制度健全的大公司,要請育嬰假以前真的要三思,我們公司的行政助理小姐也是生完孩子就被老闆要求回公司上班,不能回去就在她半年育嬰假休完時回來時資遣她.

以上就請教各位了!!
2016-04-12 15:2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育嬰假 公司
這樣的公司有什麼期待呢?準時上下班接送小孩都很難吧

加官?晉爵?加薪?福利?

一間對於事主已經沒有任何期待跟未來的公司 有什麼好留戀的?

照勞基法跟相關法規把能拿的拿一拿, 換個心情再出發吧
我朋友在I字頭外商也一樣, 經濟不景氣, 公司要搞你還怕沒藉口

我朋友拿錢閃人, 我想你下場應該也是一樣

這年頭敢請長假走人除非公司非你不可, 不然只是自己把缺空出來給別人搶
你老婆還不是為了生你們的小孩才丟工作的,你就養她吧!

台灣勞基法根本是給企業參考用的,哪家公司當一回事?況且若公司真要弄走一個人,方法多的是,你忍心讓你老婆受公司欺負嗎?
樓上各位大大說的我都了解,也沒打算讓太太回原公司上班了,
上來po文主要是想知道這樣雇主有無違法

entium wrote:
樓上各位大大說的我都...(恕刪)

在我來看你公司還願意用資遣算不錯了
但你太太的公司 明顯是不想用資遣 而想讓你太太自請離職
雖然調離現職 薪水調整是手段 但也合情合理 而且替補者還是老闆的媳婦
能怨誰呢 怨這家公司不夠大吧...
畢竟確實是會計行政的工作沒人做了 公司能一個月沒有會計嗎...

話說回來了 既然會會計行政 其他公司也有缺此職務阿
就不一定是在你家附近就是了 而且此缺也頗多競爭者....

總之在小公司還能請到6個月育嬰假 算慶幸了 ..
當然啦 如果雙方感情還算好 請公司資遣你太太 資遣費雙方好好坐下來談
相信會好聚好散的..
請公司資遣拿資遣費,並且拿到「非志願離職證明書」,這樣就沒違法。拿到「非志願離職證明書」去就業中心申請失業給付。絕對不要抱著試試看去做現場女工的工作,做了若是不適應才想被資遣拿資遣費這會有爭議。
entium wrote:
樓上各位大大說的我都了解,也沒打算讓太太回原公司上班了,
上來po文主要是想知道這樣雇主有無違法



沒有喔

雇主該付的有付 (遣散費等等的)
勞工該領的領到


我講話向來中肯
如果您太太有申訴空間,我會建議。
但是依您敘述的事件,這空間幾乎沒有。



我補充一下
有空可搜尋關鍵字『調動五原則』
如果是任職中遇到被調動,可拿這五原則出來檢查。
但本案例
您太太是請長假後(打算)回來
不算無故調動
而是雇主已盡力(?)幫她安排了
所以我會說勞工申訴空間幾乎沒有。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規定:「 ( 第 1 項 )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 第 2 項 )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謝謝以上大大詳細的解說
小弟我剛剛也致電到勞工局做詢問了!!

勞工局說我太太的情形是可以做申訴的
因為雇主不得在休完育嬰假後任意調動原職位,而且待遇及工作內容變動差異過大(而且我太太本來只有要放三個月而已<含產假>)
勞工局建議我們先和雇主好好談談,如談不攏勞工局在介入居中協調,如果雇主不願意配合再依勞基法開罰,不過走到這幾步就算是撕破臉了,所以我是不會讓我太太回去上班的,如果有遣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以拿是最好,就算沒有至少要把這種公司揪出來~
主要還是"復職"的定義是什麼

http://www.hr.org.tw/news2.asp?ctype=7&autono=1539
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雇主應否使其「回復原有之工作」?
前開規定固然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勞工復職之保障。惟就「復職」之定義為何,該法並未有進一步之規範,致生「復職」係指「回復原有之工作」,抑或是「回復工作」之疑義。鄭津津教授認為:「復職係指回復原有之工作,抑或是回復工作即可,並不明確。不可否認,某些職務有相當之專業性,或是涉及特別人事任用規定(如公部門之人事主管),一旦從事此種職務之受僱者請育嬰假,雇主找來之替代者往往必須具備特定之條件或資格,雇主在此種情況下欲使請育嬰假之受僱者回復原有工作,可能會相當之困難或對事業之進行產生過大之影響。因此,回復原有工作應是原則,而非絕對。惟須注意者為某些雇主為阻卻請育嬰假之受僱者回復工作,會以受僱者原有工作已被取代為由,指派受僱者接受另一個不合理的工作(如工作地點過遠或是勞動條件降低之工作)。因此,為兼顧受雇者之權益以及雇主經營上之合理需要,「復職」應解釋為以「回復原有工作」為原則,雇主若有正當理由無法使請育嬰假之受僱者回復原有工作,新指派之工作仍應與受僱者之原有工作相當,…方才符合育嬰假與復職相關規定之立法目的。


不知樓主太太的公司一共有幾位會計行政人員?
通常大公司光是會計行政人員就有好幾位,可能會比較好處理
但小公司往往只有一兩位會計行政人員,這就比較麻煩了

調去當女工的確跟原本工作差很多,可以拒絕!
總務行政類的工作不知道算不算與原有工作相當?
又雇主不能降低復職後的勞動條件,減薪2000是違法的。
也不要隨便同意先試試看,一旦同意就幫雇主的違法解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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