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太太前年11月開始請產假,原本產假二個月後就要去上班了,但是因為找保母的關係又多請了一個月,
去年二月要復職時,公司表明目前生意沒有很好,希望我太太繼續把剩下的五個月育嬰假放完(勞基法規定二個月產假六個月政府給薪育嬰假),我太太也同意了.
後來到去年七月育嬰假放完要復職時,公司表明目前他原本的位置已經請人了(我太太是會計行政人員,新來的是老闆的媳婦),如果想要繼續工作必須調離現職變成現場女工,而且薪水少2000元也不供應午餐了(我太太的公司是橡膠公司,現場女工要操作機台和燒檯子和剪橡膠),如果不想調職公司可以讓她的勞健保繼續保在公司直到勞基法規定的二年育嬰假結束,但是也沒有表明到時候能不能復職(聽口氣應該是沒有機會了),所以我太太就選擇繼續放育嬰假.
我想請教,依照勞基法公司這樣做有瑕疵嗎?我們是否有權利去申訴呢?一開始要求我太太放完半年政府給薪育嬰假結束想回去又要被調離現職而且福利待遇都改變了,這要合法嗎?我們能怎麼做?
附帶一提:建議女性朋友如果不是在制度健全的大公司,要請育嬰假以前真的要三思,我們公司的行政助理小姐也是生完孩子就被老闆要求回公司上班,不能回去就在她半年育嬰假休完時回來時資遣她.
以上就請教各位了!!
entium wrote:
樓上各位大大說的我都了解,也沒打算讓太太回原公司上班了,
上來po文主要是想知道這樣雇主有無違法
沒有喔
雇主該付的有付 (遣散費等等的)
勞工該領的領到
我講話向來中肯
如果您太太有申訴空間,我會建議。
但是依您敘述的事件,這空間幾乎沒有。
我補充一下
有空可搜尋關鍵字『調動五原則』
如果是任職中遇到被調動,可拿這五原則出來檢查。
但本案例
您太太是請長假後(打算)回來
不算無故調動
而是雇主已盡力(?)幫她安排了
所以我會說勞工申訴空間幾乎沒有。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規定:「 ( 第 1 項 )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 第 2 項 )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http://www.hr.org.tw/news2.asp?ctype=7&autono=1539
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雇主應否使其「回復原有之工作」?
前開規定固然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勞工復職之保障。惟就「復職」之定義為何,該法並未有進一步之規範,致生「復職」係指「回復原有之工作」,抑或是「回復工作」之疑義。鄭津津教授認為:「復職係指回復原有之工作,抑或是回復工作即可,並不明確。不可否認,某些職務有相當之專業性,或是涉及特別人事任用規定(如公部門之人事主管),一旦從事此種職務之受僱者請育嬰假,雇主找來之替代者往往必須具備特定之條件或資格,雇主在此種情況下欲使請育嬰假之受僱者回復原有工作,可能會相當之困難或對事業之進行產生過大之影響。因此,回復原有工作應是原則,而非絕對。惟須注意者為某些雇主為阻卻請育嬰假之受僱者回復工作,會以受僱者原有工作已被取代為由,指派受僱者接受另一個不合理的工作(如工作地點過遠或是勞動條件降低之工作)。因此,為兼顧受雇者之權益以及雇主經營上之合理需要,「復職」應解釋為以「回復原有工作」為原則,雇主若有正當理由無法使請育嬰假之受僱者回復原有工作,新指派之工作仍應與受僱者之原有工作相當,…方才符合育嬰假與復職相關規定之立法目的。
不知樓主太太的公司一共有幾位會計行政人員?
通常大公司光是會計行政人員就有好幾位,可能會比較好處理
但小公司往往只有一兩位會計行政人員,這就比較麻煩了
調去當女工的確跟原本工作差很多,可以拒絕!
總務行政類的工作不知道算不算與原有工作相當?
又雇主不能降低復職後的勞動條件,減薪2000是違法的。
也不要隨便同意先試試看,一旦同意就幫雇主的違法解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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