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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前被資遣,能不能拿到部分的年終獎金?

今年11月被公司給資遣了,在這家公司公作了約4.5年;每年公司都有一個月的年終獎金,而且我也都有領到。

公司的資遣費僅符合勞基法的最低要求(當然有一個月的預告工資),連年終都沒有按比例給,有去做過勞資爭議調解,資方還是不願意給;我的訴求是:如果公司今年有年終獎金的話,那到時候也要"按比例"給我!必竟我是非自願離職。

台灣的勞基法對勞方的保障真的是不足,我明年就有14天的特休了,在過年前被資遣,沒有了年終,這段時候也不好找工作,怎麼算都很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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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內容補充

看了兩天來大家的回覆,以#18 Weird兄的回覆,最切中問題的核心,我再補充說明如下:

1、背景說明:我在前公司原來是生產和技術部門的經理,年紀超過四十,月薪超過八萬,在前公司負責的是電子零組件的生產,此項業務確實正在緊縮中,公司正轉向生醫相關的領域,所以最近還一直在招募生醫方面的研發人員,公司在今年的10月,公佈了組織重整,而我是新組織生效前,被依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資遣,資遣費完全由符合勞基法的最低需求。

2、資遣的合法性:這確實是我的訴求之一,我曾經在大陸工作過4年,了解大陸的勞動合同,依我的狀況,再大陸是無法被資遣的。而台灣的勞基法第11條第4款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重點在最後的這句話“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公司在資遣我之前,完全沒有和我協談換工作的可性性,直接就進入資遣,所以資遣的理由當然是不合法的。所以也當然有一個月的預告工資。

3、按比例的年終獎金:這是我另一個訴求。在進前公司前,人資告知有年終獎金(目前公司的104網站上也有列出),如果沒有年終也不容易招募到新人,我在公司的這幾年,也確實每年都有領到一個月的年終獎金,所以我可以認為年終獎金是“經常性的工資",我的資遣非自願性的,當然要按比例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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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內容補充

#20 smkdavid兄的回覆,也非常的到位

前公司肯定是沒有辦法舉証"有我協談換工作的可能性",這個我非常確定!

我確實是簽了"解除勞動合約"的文件(想說好聚好散),也拿了支票了,所以雖然是公司站不住腳,我還是無法以法律途徑"恢復雇佣關係"?!所以也給未來大家一個經驗,如果有疑慮,當下還是"不要去簽文件"!

勞資爭議調解已經做過,公司都不買單!

但是還是想聽聽大家的意見,為了讓台灣的公司未來不能輕易的資遣員工(或只因為人事成本比較高),為了個人的利益最大化,是否應該走上法律的途徑?!

勞退新制(民國94年7月)後,法定的資遣費真的是低的可憐,公司大可以把年終獎金轉成資遣費來資遣人,以台灣往後的景氣來看,這種在年底前資遣員工的事,會愈來愈多!

還有關於個人的經濟狀況,因為之前在電子業有存了一些錢,所以個人在經濟上應該是沒有什麼壓力的,也謝謝大家關心小弟的經濟狀況!
2015-12-04 20:3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部分 獎金

Jackyinchina wrote:
台灣的勞基法對勞方的保障真的是不足...(恕刪)


公司資遣有沒有先預告 ? 有沒有給資遣費 ?
版大給你參考看看

http://www.cheers.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25104&page=3
一般就是二選一, 資遣=年終, 老闆省下一筆!!
看別人不順眼, 是自己修為不夠
除非公司將你的年終獎金 寫進去 勞動契約之中
不然年終獎金本來就可以發,也可以不發
重點是 勞工局不會管這個
因為勞基法沒有規定一定要發年終獎金
年終獎金完全是公司的權限
Jackyinchina wrote:
今年11月被公司給資...(恕刪)
一定可以。

Jackyinchina wrote:
今年11月被公司給...(恕刪)


領兩個月的資遣費+ 應該至少一個月的公告薪資!

然後還有半年的失業補助.如果早點找到工作 還有就業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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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下就看你了.好好放個大假.沒有成家 就 去散散心

成家了就積極點找工作


失業死不了人的,重點不要失志
年終獎金不是勞基法保障的獎金,簡單來說老闆現在宣布今年不發年終獎金也不違法,除非你們簽約時合約內容有寫一定要發年終獎金。
個人認為不用花太多時間去爭取這種一個月的年終獎金

因為獎金本來就是可有可無, 所以勞基法才沒有明文規定如何處置

老闆也可以放大絕, 公告今年無年終獎金, 改以績效獎金替代

那你不是一樣拿不到?!
前公司已經按照勞基法的規定

該給的都給了

算是有道德的公司了

年終不是一定要給的

與其去爭取

不如拿這個時間好好去找下一份工作比較實際

加油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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