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資遣費僅符合勞基法的最低要求(當然有一個月的預告工資),連年終都沒有按比例給,有去做過勞資爭議調解,資方還是不願意給;我的訴求是:如果公司今年有年終獎金的話,那到時候也要"按比例"給我!必竟我是非自願離職。
台灣的勞基法對勞方的保障真的是不足,我明年就有14天的特休了,在過年前被資遣,沒有了年終,這段時候也不好找工作,怎麼算都很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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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內容補充
看了兩天來大家的回覆,以#18 Weird兄的回覆,最切中問題的核心,我再補充說明如下:
1、背景說明:我在前公司原來是生產和技術部門的經理,年紀超過四十,月薪超過八萬,在前公司負責的是電子零組件的生產,此項業務確實正在緊縮中,公司正轉向生醫相關的領域,所以最近還一直在招募生醫方面的研發人員,公司在今年的10月,公佈了組織重整,而我是新組織生效前,被依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資遣,資遣費完全由符合勞基法的最低需求。
2、資遣的合法性:這確實是我的訴求之一,我曾經在大陸工作過4年,了解大陸的勞動合同,依我的狀況,再大陸是無法被資遣的。而台灣的勞基法第11條第4款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重點在最後的這句話“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公司在資遣我之前,完全沒有和我協談換工作的可性性,直接就進入資遣,所以資遣的理由當然是不合法的。所以也當然有一個月的預告工資。
3、按比例的年終獎金:這是我另一個訴求。在進前公司前,人資告知有年終獎金(目前公司的104網站上也有列出),如果沒有年終也不容易招募到新人,我在公司的這幾年,也確實每年都有領到一個月的年終獎金,所以我可以認為年終獎金是“經常性的工資",我的資遣非自願性的,當然要按比例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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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內容補充
#20 smkdavid兄的回覆,也非常的到位
前公司肯定是沒有辦法舉証"有我協談換工作的可能性",這個我非常確定!
我確實是簽了"解除勞動合約"的文件(想說好聚好散),也拿了支票了,所以雖然是公司站不住腳,我還是無法以法律途徑"恢復雇佣關係"?!所以也給未來大家一個經驗,如果有疑慮,當下還是"不要去簽文件"!
勞資爭議調解已經做過,公司都不買單!
但是還是想聽聽大家的意見,為了讓台灣的公司未來不能輕易的資遣員工(或只因為人事成本比較高),為了個人的利益最大化,是否應該走上法律的途徑?!
勞退新制(民國94年7月)後,法定的資遣費真的是低的可憐,公司大可以把年終獎金轉成資遣費來資遣人,以台灣往後的景氣來看,這種在年底前資遣員工的事,會愈來愈多!
還有關於個人的經濟狀況,因為之前在電子業有存了一些錢,所以個人在經濟上應該是沒有什麼壓力的,也謝謝大家關心小弟的經濟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