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又來問法扣問題了。

對了,這次我要先說我是HR。

還有為什麼法扣是HR管...
嗯...因為一開始我管了,所以現在就是我管了。
回歸正題,我有一個員工,7月初收到一個宜蘭地方法院來的執行命令,是健保署跟監理站的(同一個法院,同一張)。
然後8月底又收到一個命令,是台北地方法院來的,債權人是銀行。
所以我現在應該要每個月開三張支票,到三個都償清?
還是一次扣完,再一次開支票?
這個比例是我自己要去算的,還是法院應該要給我比例分配表?
重點在於,第一張執行命令是政府收款的,是不是應該要先償清政府的欠款才償還民間機關?
還是說不管,反正我就是每個月扣3分之1,然後每個月按比例開支票,每個月的支票寄送掛號費用由員工自己出?
拜託各位大大了,謝謝喔Q_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