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大學時利用(大二、大三暑假)以及(大四畢業前<2月~6月>)在同一間店家打工
如今離職已滿一年
昨日老闆打來表示店內從去年六月至今收入短少,經查證發現是員工利用會員折扣賺取非會員消費之差額
老闆用"和解"去要脅在職員工供出共犯,於是一個牽一個~~~爆出一年內三間分店共20幾個員工利用此方法不法獲利
最後~~一個跟我同時期上班的同事向老闆表示"這方法是我發明並教他如何操作的,所以才這樣傳承下去!"
於是老闆問我要不要承認,賠償直接和解
我覺得莫名其妙,沒做過的事情我幹嘛承認賠償
而且老闆自己都說是從去年六月多才開始收入短少,我是去年六月初就離職
那間店分(早班.中班.大夜班),兩班在交接時需要雙方各點一次貨物數量確認並簽名
還要列印前一班收入明細並確認現款與明細上有無出入,然後裝袋丟入保險箱
每個月領薪水前,老闆娘會核對貨物數量與收入金額,若有減少則直接從薪水扣
我三年間共三次在那邊打工,每次領薪水都是老闆娘核對帳目後才發的,每次離職也都是乾乾淨淨的
只因為一個員工指控我(不知該員工是不是怕被告,故意誣賴我去求老闆和解)
現在面對這種不實指控,我該如何自保!?
這樣業務侵占成立的機率高嗎?
茫然漂流木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大學...(恕刪)
如果你真的沒做過 完全清白就可以不用理他
叫他先拿出證據再說 話大家都能亂
尤其是這種電子化的東西都會有紀錄 不可能單純依口述來做為證據
而且櫃台都會有監視器吧 調出點數紀錄看那時間誰在操作不就瞭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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