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經常性薪資是否是加班費算法基準?!

如標題,如果薪資條內,明列:底薪20000,全勤獎金1000,餐費1000,交通補助1000,以上四項是否可以統稱經常性薪資(每月),如果雇主只以底薪20000來計算加班費是否有違法的問題呢?罰則? 謝謝!
2015-04-28 23:56 發佈
底薪20000
全勤獎金1000
餐費1000
交通補助1000



全都是經常性薪資!!
沒有違法呀~

現在基本工資是 19273 元

預計 2015年 七月上調至 20008 元

所以目前沒有違法~


如果違法 那你可以到 勞委會 去檢舉...
抱歉,我的意思是,照法規的計算方式的話,是底薪20000/30/8得出加班費每小時多少後在*1.33或之類的還是經常性薪資加起來在/30/8才是正確算法,謝謝!

purple4546 wrote:
抱歉,我的意思是,...(恕刪)

要用經常性薪資為基準.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