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煩懂得人幫過目..我在一間小私人醫院上班做護理工作, 但因為沒證照 醫院初期欠人所以沒證照也收但合約內容是"書記" 也沒有薪資,且在合約期限內自願離職要罰三倍 ,罰每月的底薪三倍 約到八月醫院近期內被投訴使用無證照護理師, 醫院怕出事 問題就到我頭上了,醫院不願上我離職也不接受資遣,要我做清潔工作薪資從 3.Xk ~ 4k 變到2k多請問這有辦法爭嗎?
當初簽的契約得來過來詳細看看,裡面有沒有註明(概括同意接受公司的任何調動)就算有寫員工調動後的薪水及其他原來可以享受的福利,基本上都應該比照現狀甚或提供更優惠的條件你被減薪 所以可以提出申訴,但是爭贏了我看妳也待不下去,對方不願支付遣散費到時候還是把你玩到自己離職先禮後兵,告知老闆說你這調動違反勞基法如果不付遣散費大家勞工局見,對方要求你賠錢他自己也要舉證你的不到期離職造成多少損失(培訓 外派受訓 公司分紅 營業損失之類)到了勞工局最少那張不合理的契約肯定無效,個人建議 先打通電話到妳家附近的勞工局或是法律扶助基金會問問,才知道該怎麼出招比較不會自打嘴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