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弟之前於上班騎車途中遇到闖紅燈騎士害他跌倒手骨折開刀住院一星期
主治醫師判斷傷口復原情形不錯,還需休養2個月左右,不用先前預估的3個月了!
詳細情形可參考之前曾在別版詢問過的文章如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6&t=3992310&p=1
目前對方肇事逃逸確定,警方有清晰的路口監視器影像備份紀錄、目擊證人、和車禍當事人雙方口供
舍弟欲向公司的公傷負責主管申請職災-公傷假,想請領休養期間勞保薪資補償
但是公司人資和公傷假負責主管 卻說 要追究我弟當時到底有沒有超速!?
如果有的話 就不符合公傷假的資格!?
我查了"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相關規定
第四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為夜校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者。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者。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者。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者。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者。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者。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
上述第18條 條文 似乎沒有明文規定不可"超速" 才符合職業傷害資格!?
且加上我弟每天上下班騎經往返公司宿舍必經道路時,車速都和路上的駕駛人一致
車禍事發當天並不清楚也不會去注意有無超速!? 那這方面的舉證事宜 又該由誰負責呢?
之前聽聞上下班途中 自己騎車經過坑洞跌倒受傷就可成功申請公傷假的實際例子!
而舍弟的案例明明是肇事者闖紅燈突然衝出害我弟緊急煞車跌倒而成傷,整件事情罪證確鑿!
公司方面卻要追究我弟有無違規超速事項!? 擺明雞蛋裡挑骨頭的樣子!!
我們直覺 舍弟任職的小公司無非是想省錢 不太想支付舍弟因傷休養期間的薪水 才刻意刁難!?

故在此想請 如對這方面事情知所一二的大大們 給予意見!
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