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52017 wrote:講的退休金和勞保的退...(恕刪) 新制是提撥6%到個人帳戶,所以和公司無關,您只要去查公司有沒有撥(不撥是違法).您的問題是舊制,依法公司應提撥2--4%至專戶,很多公司會.......,公司不會有25年,或年資高的想辦法....,領到的人不多.現在都是新制
andy52017 wrote:講的退休金和勞保的退休金不一樣是每間公司年資滿25年都有退休金嗎?還是不一定?若不一定,要怎麼知道公司有沒有?...(恕刪) 一樣也不一樣!!以前的勞保(俗稱舊制).公司要開一個帳戶固定比例提撥存入.等到員工退休再從這個帳戶提出就叫退休金給退休員工.但這中間問題很多.公司未按時提撥!公司解散!公司借用退休帳戶!到最後.員工成為最大受害者.於是新制勞保把每間公司退休的退休帳戶固定到幾間銀行.只要錢沒進.勞保局會催繳.公司解散.沒人動的了.這就是勞退基金.你說公司錢都繳出去了.還要給你退休金嗎?
通常會選舊制的,都是94/07/01當時的年資已經滿10年以上(甚至15年以上),但會繼續沿用舊制的,都是打定主意,公司不會倒,而他也能一直在公司待到退休。退休金分兩種,一種是公司提撥(不管是新制舊制,都要提撥到銀行),一種是勞保局給付的(法規在國民年金法),但新制還有一筆是自行提撥(至少薪水6%,這部分法規為勞工退休金條例),所以舊制來看,有兩筆可領,一筆是公司要發的,一筆是勞保局要發的(關鍵字可GOOGLE 舊制勞保老年給付 ),新制也有兩種,一種是勞保局要發的(關鍵字可GOOGLE 勞保年金 ),一筆是從你薪水至少提撥6%中,由勞保局幫你分配撥付。現在如果年資有25年,要問他是否使用舊制,如果已經在公司待了25年,翻一下公司的員工守則(還是其他名稱),裡面一定有關公司退休制度。大概就是退休前一個月平均薪資當作基數,前15年基數二倍,後面基數為一倍,最多給付45基數(也就是年資30年,領的退休金就是45倍薪資)。這部分計算是在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第 54 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第 55 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第 56 條 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前項雇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匯集為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之;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其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57 條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第 58 條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果確定給45基數,而他平均月薪是5萬(投保薪資為43900),退休金總和應為,公司應給5萬*45倍+勞保局的43900*45倍。當然,由公司撥付的退休金,理想之下是從以上法規而來(甚至優於法規),實際撥付就看各公司的規定了。網路上都有試算公式網站,不過要先確認他到底是新制還是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