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現在很多公司 流行都不照勞基法走嗎!?(更新問題)

最近找工作問到二間公司~不同產業
一間是作 汽車旅館的房務員~隨便一個班 底薪+獎金+伙食 32000起~底薪多少~問他沒有明說~
月排休6天~5.6.日~幾乎不能休~
公司沒有請假這事~事假或病假~一定要找休假的同事~幫你代班...找不到就沒辦法休~
很多服務業 都這樣作嗎?
主管說 只要你幫人 人家也會幫你~大家都互相的...

實習3~5天~第一天沒錢 有便當~後面幾天~一天 700~
員工資料表上~有提到~房務員 要離職的話 不管你上幾天班~也要30天前說~才可離職
意思就是說~實習完~正試上班後...要離職也要先說 往後在算30天後~才可以離職
不然公司會扣薪水~多少沒說~ 工作未滿5天不給薪~有點強迫的感覺...

--------------------------------------------------------------------------
另一間公司是 床墊公司 包裝作業員~搬床墊 然後在包裝起來~剛開始也學不到啥
底薪29000 全勤3000 伙食補貼一天60~ 待遇以起薪來說 算不低了~

這工作 我可能體力沒辦法負擔~身材瘦小~聽老闆說 一開始搬雙人床墊的話~會有人幫忙
一陣子後 好像要1人搬的樣子~我搬我家另一間空房的大床墊~
比我睡的還重~自己房間的比較輕一點~但應該也是不好搬
我只能一人把它搬立起來~真的要搬沒力啊~版上有人作過嗎?

履歷表有提到 作滿3個月後...要離職要2個月前提出~最多不超過3個月~
沒照走的話~會扣當月的全薪~
後來老闆有說到~ 其實不用那麼久~一般約 幾個禮拜~1個月 給公司找人~
說啥...那只是希望員工互相之類的話~如果你沒辦法等那麼長的時間~
公司也不會真的扣你錢~說公司真的這樣作的話 你會勞工局申訴的話~公司就會被罰錢了

汽車旅館~那個 可能比較不用那麼勞力~不過沒依勞基法規定自己有改
忘記作滿3個月後 要離職幾天前提出?未滿3個月 不是沒規定嗎?

版上有大大 作過這2種工作嗎?請分享一下經驗
不知道要不要 在多找找~找自己有辦法作的工作~薪水少一點也可以
---------------------------------------------------

補充一下 大家找工作 如果公司一開始 就讓你知道 他們有些地方沒有照勞基法規定 你們還會去上班嗎?
2014-03-05 16:20 發佈
所以才那麼多人報國營事業,少數照"勞基法"走的"公司"
考進去還算是勞工的,不完全算是公務員
其實還滿多的

不過一些公司詭異內規個人是沒在甩
真的不做提前告知
不給薪水就勞工局見面
好多鮮明的藍

skyline5466 wrote:
2014-03-05 16:46 by skyline5466
其實還滿多的

不過一些公司詭異內規個人是沒在甩
真的不做提前告知
不給薪水就勞工局見面


嗯...勞基法是未滿3個月~沒提前告知 不會怎樣啊~
超過3個月後...就要提前一陣子說了~沒說...想離職就離~公司好像扣你薪水 就沒違法~
㊣阿智㊣ wrote:
嗯...勞基法是未滿...(恕刪)

也不完全對

勞動基準法
第 15 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
,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
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26 條
(預扣工資之禁止)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七十八條(罰則(四))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萬元下罰金。


公司要對員工求償要提出"損失證明"

當然要離開還是依規定事先告知一下是最好
以後要申訴也站的住腳
好多鮮明的藍
skyline5466 wrote:
2014-03-05 17:17 by skyline5466
也不完全對

勞動基準法
第 15 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
,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沒遇到 要簽3年的契約~ 不過這家旅館的 也算是自訂的一個契約~不過我沒簽名~他就拿走了
沒簽名也有效嗎?

skyline5466 wrote: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
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所以說~只要作滿3個月後...想換工作~只要跟公司提出後~
公司...照規定 要給員工請假~另找工作~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囉~
這個一般小公司~可能不會照辦吧~搞不好不給你請假~你也拿他沒辦法...
我以前都是 跟公司提前幾個禮拜提出 就離職了~

謝謝SKY大 指教~

㊣阿智㊣ wrote:
所以說~只要作滿3個月後...想換工作~只要跟公司提出後~
公司...照規定 要給員工請假~另找工作~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囉~
這個一般小公司~可能不會照辦吧~搞不好不給你請假~你也拿他沒辦法...
我以前都是 跟公司預告期到後 就離職了~


那一段是只顧主要你離職的話..他必須要給你時間去找工作
你自己離職…要看你有沒假可以請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
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maxplayer wrote:
2014-03-05 17:57 by maxplayer
那一段是只顧主要你離職的話..他必須要給你時間去找工作
你自己離職…要看你有沒假可以請


所以說...這16條規定~並不是員工自己 要提前提出的日期囉?是老闆提出的?還一直以為是自己= =
那所以 勞基法 沒有另外規定員工 要離職 需要提前多久提出 才能離職囉?




在台灣
只有政府單位或國營企業才可能完全遵照勞基法
其他的私人企業
保證通通都有違法
只是情節輕重的差異而已
人有夢想而偉大 換車嘍~~~
skyline5466 wrote: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
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上面有人提到~

那一段是只顧主要你離職的話..他必須要給你時間去找工作
你自己離職…要看你有沒假可以請

所以16條~不是員工 要自行離職的預告期囉?
那所以 勞基法 沒有另外規定員工 要離職 需要提前多久提出 才能離職囉?
  • 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